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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出事故现场查勘不尽职责应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徐女士为其私家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总额18万余元的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期间内,徐女士在驾车途中发生车辆底盘刮擦事故,事故发生后,徐女士第一时间报险,但保险公司并未派员到现场进行查勘,只要求徐女士将驾驶证、行驶证及现场情况拍照后通过微信传送,同时联系救援车辆将事故车拖运至某汽车公司准备维修。经专业机构评估,事故造成车辆发动机报废,总计需维修费15万余元。
  事后徐女士主张车损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底盘刮擦事故并不会导致车辆发动机报废,发动机报废是因驾驶员在事发后未及时停车,继续长距离行驶,导致机油漏完发动机因拉缸而报废,更换发动机的费用不应承担。为此,徐女士诉至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一审后,支持了徐女士的诉求,判令保险公司予以理赔。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终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庭后表示,事故发生后,徐女士履行了及时报险的义务。本案车辆是否在发生事故后继续行驶,以及继续行驶的距离等均可通过路面痕迹予以认定,但保险公司未到现场进行勘查,仅凭其定损员的主观判断认为车辆在发生事故后继续行驶,但无客观证据支持,也未能举证证明事故发生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法院对保险公司主张发动机维修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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