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快速办理离婚专区成功离婚争取孩子
诉讼离婚律师真实离婚案例 【建邺区离婚案】
争取5岁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
房屋婚后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20万元
2016年11月23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家庭纠纷,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男方,女方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庄荣华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过错的认定标准、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建邺区,故本案在建邺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宋玲法官【少年庭】。
本案接受法院通知时间为2016年11月,结案时间亦为2016年11月份,历时一个月左右时间。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对方依法支付1500元抚养费
3、我方获取婚后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20万元
4、双方各人名下财产归个人,各人债务归个人
5、双方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是双方婚后存续时间有限,婚后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变成最重要的争议焦点,而本案对方律师在房屋基本情况、购买情况、还贷情况、以及增值情况都没有完整的向法庭提供,同时提供的分割意见也与现行的司法政策相违背,这些都是极大的给我方设置障碍,但最终庄荣华律师还是出色的完成了本案的诉讼,将应对获取的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均争取到位,还适当多分,由于该房屋并不是南京地区房屋,因此房价、还贷、增值都较为有限。
同时虽然男方经济实力较女方稍强,但是庄荣华律师通过律师的技巧和代理的策略,最终还是成功为女方争取到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
本案我方在诉中、质证、举证、辩论等各个环节,都竭尽所能的证明我方众多酌定和法定的理由,为当事人争取多分财产以及子女抚养权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如何列举财产较多的证据顺序和清单也是本案的重点之一,本案当事人自己保存的证据也非常完整,为提供的法律意见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律师和当事人有效的配合是使得案件获取成功重要的方式。
大多数诉讼离婚案件都是因为无法协议离婚而引发的,而中国只有两种离婚方式,第一、协议离婚,第二、诉讼离婚,协议不成,只有诉讼一条路,很多当事人惧怕诉讼的方式,而久拖不决,最终即解决不了眼前的问题,更加容易形成新的问题,而且一味的增加短期的分居时间有时并不能有效明显的提高诉讼过程的效果,一名好的离婚律师在为当事人办理快速离婚,需要各种经验和技巧,这更多的来源于大量的离婚案件研究,以及全面代理男方、女方、原告、被告、过错方、无过错方,能够理解和分析各种人群的利益和利弊的权衡方式,才能更加容易有效的提供对方容易接受的调解方案或者庭审意见,当然诉讼调解离婚是一个重要的方式,而举证、质证,如果陈述优势的理由和证据也是律师必修课,善于借助承办法官的力量,协助法官快速高效地办理诉讼案件,也是律师的重要必备力量和手段,在漫长的代理生涯中,庄荣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方法都兼备了方方面面的因素,若您有离婚疑难复杂的问题可以咨询庄荣华律师,他会给你解决方案、案例分析和诉讼全面分析模式,供您在解决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提供很多的思路和参考。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是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时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男,现住浙江省宁波市。
被告B,女,现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C由被告抚养,原告A自2016年11月起每月30日之前支付C1500元抚养费直至C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原告A享有对婚生女C的探视权,每个月一次,一次2天,国庆节及春节婚生女在原被告处轮流渡过,具体探视时间、方式原、被告双方协商解决;
三、原告A补偿被告B20万元,该款分二期给付,第一期10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第二期10万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如原告A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则需另行给付被告3万元违约金;
四、原告与被告各自名下财产及债权、债务各自所有,双方无其他纠葛;
五、离婚后,原告与被告各自解决住房问题;
六、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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