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事故赔偿之后……
发布日期:2018-06-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6年1月28日下雨,周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妻女二人,行驶至乌沙干渠桥面路段时摔倒在地,被同向行驶来的重型普通货车碾压,导致周某及妻子受伤,其女儿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载人,在雨天路滑的情况下,操作不当摔倒在地,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货车司机驾驶机动车准备超越周某,遇前方周某所驾车辆摔倒在地时,慌乱中操作不当,右侧轮胎碾压周某及其妻女,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向事故相对方主张了一半的损失后,认为事故路段为某园林公司施工路段,该公司施工造成路面满是泥土、泥泞湿滑,其未采取任何的安全措施,导致周某车辆摔倒后发生交通事故,应赔偿周某剩余一半的损失。
该园林公司认为,本案实质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周某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其已经向事故相对方主张过权利,其合法权益已经得到赔偿,园林公司不应再赔偿。另交通事故地点位于交叉路口,既有通向乡间的小路,同时还有预埋电缆线和房地产施工工程,泥土是多方造成的,加上雨水冲刷,周某一家摔倒的原因无法确定,不应由园林公司承担全部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园林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发时为雨天,路面有泥土,泥泞湿滑,可见周某驾驶摩托车在事故路段摔倒及其女儿的死亡与路面泥泞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事发路段绿化带里的泥土经雨水冲刷侵占车道的路面,而园林公司作为承恩大道景观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已安排工作人员用铁锹清理路面泥浆,并在施工时于道路南北两端放置施工标志牌,道路中间施工段放置锥筒,但未及时安排水车清洗路面,因而其虽然尽到了一定的管理职责,但是尚存有过错,导致事发路段仍泥泞湿滑,增加车辆行驶风险,故园林公司对于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园林公司辩称道路上的泥土是多方面导致,但根据事故发生后的询问笔录及现场事故照片,尚不足以证明其抗辩,其亦未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对该辩称,法院不予采纳。园林公司还辩称本案实质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周某已经向事故相对方主张过权利,其已经得到赔偿,但本案系多因一果的侵权纠纷,周某及货车司机驾车违反交通法规与园林公司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均为本案事发的原因,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系仅就事故各方的驾驶行为及其过错进行认定,并未因此否定其他过错方的赔偿责任,且本案事发确与园林公司未尽到相应管理职责有关,故周某已获得的赔偿并不影响本案对园林公司过错的评价。
关于园林公司承担责任比例。周某在事故中超载驾驶,在行经泥泞路段时未注意安全行驶,而园林公司亦存在路面管理责任的过失,且周某的损失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由另一过错方承担50%的责任,结合本案双方的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法院酌情确定由园林公司承担5%的责任,其余责任由周某自己负担。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后上诉,其认为,被上诉人在道路施工路段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其堆放的泥土随雨水流淌到通行道路上,致使道路泥泞、湿滑,是引起事故的重要原因,且被上诉人未在施工路段放置施工标志牌、锥筒等标志,鉴于被上诉人的上述过错,上诉人在正常行驶中突遇泥泞路段,无法预知情形下车辆侧滑,导致事故,上诉人仅应承担较小的责任,但一审仅酌定被上诉人承担5%的责任,显属不当,且损失计算错误。本案上诉人的损失应当以全部金额作为赔偿数额计算,而不应以保险赔偿余额计算,且损失未按照一审庭审辩论前的上一年度标准计算,一审以交通事故赔偿案中计算的标准计算本案赔偿金,于法无据;此外,上诉人按照5万元主张精神抚慰金,与交通事故赔偿并不矛盾。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确认民事侵权责任应当衡量赔偿义务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该侵权行为对损害后果的作用力。被上诉人在事故发生路段从事绿化工程,期间其堆放在绿化带内的泥土,由于阴雨天气导致部分泥土冲淌到路面,加之往来车辆行人的碾带,不可避免的出现道路泥泞现象,若以正常气候下的施工路段安全管理标准要求被上诉人对该路段的管理行为,显然强人所难,亦不合常理;其次,道路泥泞并不必然导致滑倒的后果,发生此后果的概率与车辆驾驶人具有重要关系,事故发生于中午11时,具备一定可视度,上诉人理应清楚前方路段的状况,审慎驾驶车辆通过,但终因多因一果的原因,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尽管上诉人的摔倒与道路泥泞存在一定关联,但主要还是其操作不当造成,故在上诉人行为与被上诉人管理不到位责任的对比上,被上诉人的责任是轻微的,一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分担上诉人交通事故责任中的5%的责任,并无明显不当。二审中,上诉人补充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得出加重被上诉人责任的结果,故该证据对本案的责任衡量不产生实质性的作用。侵权责任的赔偿与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工伤赔偿有别,不存在重复计算问题。上诉人的损失总额已在另案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予以固定,本案责任分配仅发生在上诉人自负责任部分,故不存在计算损失新旧标准和以全部损失计算本案责任的问题。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