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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 继母告继子女诉求一半以上房产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8-06-25    作者: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丈夫去世后,回到安徽芜湖老家养老的女子程某梅,将继子、继女4人告上五河县人民法院法庭,要求依法判令将安置房83.45㎡中的60%,即50.07㎡分割归自己所有。法院会支持老人的诉求吗?

1945年出生的程某梅于20年前嫁到五河,领取了结婚证,但没有生育子女。丈夫是再婚,有一女三子。2014年1月,她与丈夫获得回迁安置房一套,2月末入住,几个月后丈夫却因病去世,房子由大儿子一家居住。回到老家的程某梅感到后辈对自己不照顾,心生不满,日前向法院提起了法定继承纠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因原、被告均认可涉案房屋价值(含装修)28万元,予以确认。由于涉案房屋系原告程某梅与丈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1/2的产权份额属原告个人财产,余下的1/2的产权份额属程某梅丈夫的遗产,所以原、被告五人对房屋遗产各自享有1/5的产权份额。因原、被告均同意将涉案房屋判归原告大儿子所有,故大儿子应分别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28万元×6/10﹦16.8万元,向另3名被告各自支付房屋折价款28万元×1/10﹦2.8万元。

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涉案房屋归大儿子所有;大儿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继母程某梅支付房屋折价款168000元;向3个姐弟各自支付房屋丈夫去世后,回到安徽芜湖老家养老的女子程某梅,将继子、继女4人告上五河县人民法院法庭,要求依法判令将安置房83.45㎡中的60%,即50.07㎡分割归自己所有。法院会支持老人的诉求吗?

1945年出生的程某梅于20年前嫁到五河,领取了结婚证,但没有生育子女。丈夫是再婚,有一女三子。2014年1月,她与丈夫获得回迁安置房一套,2月末入住,几个月后丈夫却因病去世,房子由大儿子一家居住。回到老家的程某梅感到后辈对自己不照顾,心生不满,日前向法院提起了法定继承纠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因原、被告均认可涉案房屋价值(含装修)28万元,予以确认。由于涉案房屋系原告程某梅与丈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1/2的产权份额属原告个人财产,余下的1/2的产权份额属程某梅丈夫的遗产,所以原、被告五人对房屋遗产各自享有1/5的产权份额。因原、被告均同意将涉案房屋判归原告大儿子所有,故大儿子应分别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28万元×6/10﹦16.8万元,向另3名被告各自支付房屋折价款28万元×1/10﹦2.8万元。

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涉案房屋归大儿子所有;大儿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继母程某梅支付房屋折价款168000元;向3个姐弟各自支付房屋折价款28000元。
此文是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树英律师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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