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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私房纠纷受理问题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8-06-25    作者:靳双权律师
  私房又称为私产住宅,是由个人或家庭购买、建造的住宅。在农村,农民的住宅基本上是自建私有住宅。公有住宅通过住宅市场出售给个人和家庭,公有住宅也就转为私有住宅。
  关于私房纠纷受理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意见中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7号文件规定:“以房地产为标的的买卖、租赁、典当纠纷应由民庭受理,以房地产为标的的开发、建筑承包、入股、联营、代理、居间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同样应由民庭受理。”我市各级法院应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就关于私房纠纷受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凡属平等主体之间以私有房屋为标的发生的权属、析产、买卖、租赁、借用、代管、赠与、抵押等纠纷,及侵害私房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等,由民庭受理。
  2、落实私房政策后的遗留问题,当事人诉请法院处理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应告知其向落实政策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个别问题确须法院立案处理的,可逐案具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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