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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依据
发布日期:2018-06-25    作者:沈玉潮律师
土地征收——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依据
(一)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此外,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8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土地征收——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依据
(二)补偿费用的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补偿费用应该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被征收的耕地数量÷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注意,每公顷(15亩)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土地征收——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依据
方案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争议解决: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注意: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土地征收——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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