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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上写着“工资按规定”,这样的合同能签吗?
发布日期:2018-06-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近有网友小郭在工作上遇到了件烦心事

这是怎么了呢?

网友小郭

又到了续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但这次我发现合同不是很正规,好多内容没写明,尤其是工资待遇只写了“按规定”三个字。单位还催着我快签字,也不给我留一份。

我希望能多少加点工资,但被单位拒绝。我提出给点补偿走人,但单位又说走人可以,没有分文补偿。请问法律对这些问题有什么说法吗?

看来小郭的疑惑可不是一般的多

那么法治君今天就依据法律来解答一下

首先合同应一式两份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所以,签订合同是双方合意的表现,文本一定要给职工看清楚,并接受职工的异议,不能催促或立马签订,更不能误导、乘人之危。合同签字生效后应该一式两份。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其次条款必须齐全

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为什么要订书面合同?其实就是要把双方权利义务明确下来,以便遵照执行。然而现实中,合同条款“缺胳膊少腿”,甚至是无效签订等等现象还是存在。当然有的单位这么做,纯属故意的,职工不得不防。

工资“按规定”是什么规定?包括哪些?适用前提是什么?这些不明确就会给职工权益维护带来麻烦。报酬约定不明怎么办?法律确定了这样的原则: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再者加工资也须协商一致

你希望增加工资无可厚非,但除非你们曾有约定,否则,加不加的主动权均在用人单位。现在你不愿意续签,单位也不能强求,故可按终止处理。问题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点你可能不清楚。

所以操作要讲策略,你应要求单位写明待遇,如果确实降低你报酬待遇的,你再走人单位就必须支付你补偿了。

续签合同是件大事

我们既要维护自身权益

也不可忽视了相关法律法规

大家可要记住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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