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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证如山,狡辩也枉然
发布日期:2018-06-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10吗,我要报警,我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被人偷了。”

2015年8月至9月间,公安机关相继接到群众报警,称电动车的电瓶被盗。经调取监控及组织辨认,警方将目标锁定在了一个人的身上。这个人,2009年因犯盗窃罪获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2年因犯盗窃罪获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3年因犯盗窃罪获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因犯盗窃罪于获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这个人便是孙某。目标锁定后,公安机关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让人咂舌的是,孙某刚刚因为行政拘留释放,到了公安机关后,孙某拒不供认犯罪事实。



尽管如此,公安机关将收集的相关证据上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后,对孙某提起公诉。

庭审中,孙某对检察机关的指控矢口否认,但检察机关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一一向法庭出示后,李某不再言语,但依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可。

法院通过对孙某所提其未实施盗窃的辩解,结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进行审查,一条完整的证据锁链呈现面前,足以证明孙某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且排除其他嫌疑人作案可能,孙某对案发时间段进出小区并出现在案发楼道单元以及摩托车所载物品均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供述亦前后矛盾。



铁证如山。法院审理认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孙某有多次盗窃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事到如今,迎接孙某又将是法律的严惩。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二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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