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8-06-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题】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回复】二者的区别:
参加诉讼依据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他人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参加诉讼方式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法院不能依职权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或法院通知其参加。
诉讼法地位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处于单独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但是:
1.不能提出反诉;
2.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3.可以独立提起上诉。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是处于“被告的地位”
诉讼权利受限:
1.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3.不能提出反诉等。
但是如果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有权提出上诉。
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使败诉,一般只是诉讼请求被驳回,不会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被告一方进行诉讼,并且在被告败诉的情况下对被告负有返还或赔偿的义务,因而可能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