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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未尽提示义务被判退款
发布日期:2018-06-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制网北京3月15日讯 记者黄洁 通讯员徐鹏俐 两对母女在旅行社购买7日境外游服务,到机场才发现其中一人护照剩余有效期不足半年,无法出境,最终4人均取消了行程,为此,4人将北京神舟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认定神舟国旅未尽提示义务,承担主要责任,酌情判令退还4人2.4万元。

原告西女士和陈女士既是同事,也是好友,各有一个10岁女儿。2015年暑假,两人相约一起带女儿赴巴厘岛旅游,随即西女士代表4人与神舟国旅签订了《委托服务合同》,约定神舟国旅提供巴厘岛7日自由行旅游服务。西女士等4人共交纳旅游费4万元、手续费160元。然而出发当天,4人达到机场后才发现,由于陈女士的女儿护照从当天算起的剩余有效期不足半年,已不能出境。

西女士认为,签订合同后,4人按神舟国旅的要求提供了有效期半年以上的护照及相关材料,由神舟国旅办理出游手续。神舟国旅并未告知护照剩余有效期应自出行之日起算,因此神舟国旅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中约定,机票为团队票,不可退改签,因私护照是由旅行者自行办理,向旅行社提交此类证件时需确保有效期至少半年以上,否则造成损失由旅行者自行承担。但合同并未明确表明,游客出行时应确保护照有效期半年以上,神舟国旅也缺乏证据证明已进行了充分具体明确的提示,因此神舟国旅应对西女士等人未能出行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法院还指出,西女士等4人对护照有效期问题亦应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特别是陈女士母女虽不能出行,但并不绝对影响西女士母女的出行,因此西女士等4人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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