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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砸车寻衅滋事 情节严重获刑10月
发布日期:2018-06-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酒后滋事,在公共场所无故砸车的刑事案件。三中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9月17日晚饮酒宿醉,次日清晨7时许,王某酒醒后心情抑郁,遂离开其于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租住地,意图出门 “排遣”心中不快。随后,王某在其租住单元楼的大堂里见墙角灭火器,遂持灭火器将大堂内广告显示屏砸坏。离开大堂后,又用路边石块将停在楼前的银色奥迪A4型轿车前挡风玻璃、黑色大众迈腾轿车右后门玻璃、白色宝马525型轿车前挡风玻璃、棕色奥迪Q5型轿车右前门玻璃砸坏,后因该小区安保人员前来阻拦且民警到达现场,遂被抓获归案。涉案灭火器亦被起获。经鉴定,王某的行为共造成损失人民币10 272元。

二审期间,王某多次表示对自己酒后无故滋事的行为深感后悔。

北京三中院经二审认为,上诉人王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达二千元以上,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上诉人王某归案后能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当庭自愿认罪,故对其所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北京三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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