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才能做亲子鉴定
涉及亲子鉴定的三个典型案例:
1.金牛区郑某(男)已婚未离异,与金某(女)婚外情生下一个儿子,后因两人感情不和分了手,四岁的儿子跟金某生活。由于郑某一直未付抚养费,金某以儿子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郑某承担抚养义务。郑某委托李小利律师承办此案,郑某的主张是:要么金某把儿子抚养权给郑某,金某不用承担抚养费;要么郑某不承认儿子是他的,他没有抚养义务。由于金某只提供了儿子的几张生活照片来证明儿子跟郑某长得很像,另外就只提供了一个证人来证明她跟郑某曾经关系暧昧,发生过可能导致生育的性关系,而那名证人也只是主观推测两人发生过性关系,这个案子的承办法官告诉金某,仅凭这两份证据,不能证明郑某是金某儿子的父亲。于是,金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郑某与儿子进行亲子鉴定。承办法官通过李小利律师征求了郑某的意见,郑某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因为亲子鉴定涉及到当事人的人格权利,既涉及到人的身体权,又涉及到人的隐私权,法院不能强迫当事人做亲子鉴定,所以这个案件就无法做亲子鉴定。最后,由于金某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郑某系金某儿子的生父,法官驳回了金某的诉讼请求。
2.成都市青羊区姚某(男)已婚未离异,与资中市徐某(女)婚外情生了一个女儿。徐某通过非正当的途径,给姚某办了个假身份证,并用姚某的假身份证,在资中娘家所在地的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后来姚某和徐某分了手,女儿一直由徐某的父母在资中老家抚养。因姚某不愿付女儿的抚养费,徐某委托李小利律师起诉至青羊区法院。这个案子开庭的时候,姚某到了法庭,在法庭上也承认女儿是他亲生的,姚某要求女儿的抚养权归他,可以不要徐某承担抚养费。姚某倒是承认了父女关系,但是法官犯难了,因为徐某只能提供以姚某假的身份办的出生证明、结婚证,而这些证明都不能认定假身份者就是姚某本人,相当于该案只有姚某口头承认是孩子父亲的证据,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可以佐证,这种情况下,法官不敢判姚某与女儿存在父女关系。法官建议姚某与女儿做亲子鉴定,这样法院才敢判决,但是姚某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没有办法,法官最后还是判决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3.新都区许某(男)与前妻刘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生育了三个孩子,前两个是儿子,最小的是女儿。许某好不容易盼得了一个乖幺女儿,宝贝得跟公主似的,每天在朋友圈里晒的几乎都是跟女儿有关的,完全是一个女儿控。许某与刘某协议离婚时,要求三个孩子的抚养权都归自己,刘某由于外面已有情人,急于离婚,便答应了。离婚后一年左右,刘某跟许某联系,想要回女儿的抚养权,许某坚决不答应,刘某便说出了女儿的生父不是许某的真相,还说女儿的生父必须要回女儿,否则不会放过许某。对许某来说,这无异是晴天霹雳,但他还是抱着一线希望,带着女儿去做了亲子鉴定,结果确认了女儿非亲生——这绿帽给戴的!许某找到李小利律师咨询时,说女儿已三岁多了,一直由自己带在身边,对女儿很有感情,这事打击太大了。李律师告诉许某:他有权拒绝承认女儿是前妻跟别人生的,谁主张谁举证,前妻和女儿生父想要争取抚养权,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是要不回抚养权的,他可以拒绝女儿跟别人做亲子鉴定。
通过这三个案例可以知道,亲子鉴定涉及到公民的隐私权、身体权,涉及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还关系到人伦道德、家庭稳定等方方面面的复杂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都不会强制任何一方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民事诉讼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类案件的原告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的存在,其诉求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李小利律师特别提醒一下那些非婚生育的妈妈们,本着对孩子负责的原则,在生育之前,一定要深思熟虑,因亲子鉴定并非随心所欲可为的!此文是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树英律师友情提供,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