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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非共同生活欠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8-06-12    作者:罗春利律师



【问题提出】甲与乙系夫妻关系,甲因好赌,向丙借款300余万元用于赌博,乙并不知情,丙让甲打了借条,并让甲在借条上注明“用甲名下的房屋作抵押”,房屋价值400余万元,但未在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借款,丙遂起诉甲和乙,要求甲乙二人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乙是否应当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
依照上述约定,这个司法解释规定说得通俗一点就是:夫或妻一方向朋友借钱,另一方不管签没签字也要共同还。除非借的时候就和朋友说好了是个人债务,一个人还。或者朋友知道借钱的夫妻俩是约定财产各归各有的。但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中未在借条上签字的一方很少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两种情形,因此只要是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哪怕是之后夫妻双方已经离婚)常常被判决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这当中也不乏莫名其妙背了一身债的无辜配偶,这也使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备受质疑。似乎在本案中,甲乙要承担连带责任,因为甲所欠债务确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
最新的司法解释是,为依法妥善审理好夫妻债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2月28日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要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以及要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等要求。并同时发布了《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对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增加了第二款和第三款。补充的两款规定分别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这就进一步明确了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但如何举证证明存在上述情形仍是相当复杂而现实的难题。
根据上述规定,乙并不承担甲因个人原因举债的还款责任,无连带清偿义务。另外,房屋抵押必须要在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才生效,否则债权人无权要求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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