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天津拆迁:以“拆违”代“拆迁”未得逞
原告:张先生、张女士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吴国强律师、李霞律师、辛成律师被告: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两位原告均现居住于天津市河北区八十年代自行搭建的无证房中。街道办企图将两位原告的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当做违法建筑进行无偿拆除,采取恐吓、利诱等手段企图以“违法建筑”拆除的非法方式剥夺原告的合法权益。街道办分别对张先生和张女士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要求对两位原告违法搭建的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
两位原告委托京平律师事务所吴国强、李霞、辛成律师担任自己维权的军师。京平律师及时作出反应,积极应对拆迁方使出的“拆违”计策。
张先生和张女士不服被告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在京平律师的指导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
胜诉
针对张先生房屋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在案件审理期间,街道办自行撤销。因《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已被自行撤销,法院确认街道办作出的前述《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违法。
针对张女士房屋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最终作出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新开河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的津北新开河街行强字(2017) ×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