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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公司房产纠纷的解决,转付指令的效力如何
发布日期:2018-06-07    作者: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服装外贸公司接国外客户订单后,先行联系相关服装加工厂,而面料供应商以及辅料供应商因涉及国外客户的特殊制作要求,服装加工厂往往不愿意直接与面料或辅料供应商联系,而是由外贸公司寻找并指定相关面料供应商向工厂提供面料。
在这样的行业背景下,现服装外贸公司实际与服装加工厂发生100万(含面料款价值)的货物往来,期间外贸公司汇给服装加工厂60万元,并要求服装加工厂转付给面料供应商20万面料款。服装加工厂向外贸公司开具100万增值税发票,外贸公司均已抵扣。现服装加工厂起诉外贸公司,要求外贸公司支付60万元,而非实际欠款4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增值税发票的抵扣情况,确定外贸公司与服装加工厂之间发生100万元的货款往来,本来从支付凭证而言,外贸公司实际已支付了人民币60万元货款(包含了20万元面料款),但是外贸公司向服装加工厂出具了一张另其后悔莫及的书面付款指令,上面载有:“兹委托服装加工厂将面料款20万元付给面料供应商”的字样。于是,法院根据此份证据认定,外贸公司与面料公司存在直接合同关系,20万元款项由服装加工厂代为转付,而并非是外贸公司支付予服装加工厂作为货款部分。因此,法院判令,外贸公司应当支付服装加工厂100万-(60万-20万)=60万元。也就是,外贸公司100万货款中本来包括了面料款,但是因为一份错误的付款指令,结果导致外贸公司需要向服装加工厂总计100万货款外,还因为“转付”指令导致外贸公司额外多支付了一笔20万的面料款。
律师说法:
实际操作中外贸公司往往与服装加工厂之间的货款包括了面料款,而且经常先行汇给服装加工厂,让其支付给自己指定的面料商。而在这中间,外贸公司往往多此一举,出具所谓的“转付指令”或者“付款指令”等书面材料(电子邮件或传真)给服装加工厂,结果造成外贸公司与面料供应商之间发生了额外的法律关系,给服装加工厂有了漏洞并可以像上面案例一样进行不符合行业操作惯例的重复索要货款的诉请。
针对外贸公司、主供应商、辅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应当在法律关系上直接与主供应商发生,而且在款项支付上不存在“转付”、“代付”关系,因此所谓“转付”、“代付”等相关的付款指令行为,包括电子邮件以及传真往来中,应当杜绝此类表述,以免法律关系发生对己不利的证据作用。此文是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树英律师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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