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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的效力如何,范冰冰会不会因偷漏税坐牢?
发布日期:2018-06-05    作者: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日,因为冯小刚要拍《手机2》,娱乐圈又掀起了一场撕逼大战,曾经的央视名嘴小崔直接放图爆料范冰冰签订阴阳合同涉嫌偷税漏税。
崔永元与《手机》系列的恩怨情仇
据悉,崔永元和冯小刚两人曾因为电影《手机》闹掰,恩怨长达7年之久。原因是《手机》中葛优扮演的《有一说一》的主持人严守一,因为手机发生婚外恋。不过有一天他把手机忘在家里,妻子便知道了他出轨的秘密。 而当时崔永元主持的节目《实话实话》正在热播,很多人把崔永元和严守一联系到一起。尽管冯小刚和编剧刘震云都坚决否认,但崔永元表示“如今我出去,还有人说我是有一说一的主持人(严守一)”。
“阴阳合同”法律效力的问题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的阴合同和一份对外的阳合同,其中阳合同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阴合同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所以,由此可知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往往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发生法律效力,阴合同则由于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只要内容合法,就会受到法律保护。
而范冰冰所签订的阴阳合同,阳合同片酬1000万,阴合同片酬6000万,明眼人都知道这波操作是为了规避高额的税款,由于已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合同无效是从一开始就注定的结局,并且现如今关注度最大的已经不是该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而是范冰冰的此行为是否已经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的问题。
关于偷漏税的法律规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逃税罪做了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结合相关专业人士的估算,范冰冰可能已涉嫌逃避个人所得税2000多万,在应纳税额中占比极已经超过法律红线30%,不过范冰冰是否要面临坐牢,还要看其之前五年之内有没有受到过逃税的行政处罚,如果没有那么范冰冰只要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等之后,便不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其已经受到二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则可能会构成逃税罪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崔永元披露合同辱骂真烂的言辞侵权吗
对此问题,有律师在微博上进行了分析:
第一,崔永元说范冰冰的片子拍得很烂,属于言论自由,不属于侵权,法律不仅不能制裁,而且还要予以充分保护。类似骂一个女人是婊子或者狐狸精,才涉及诽谤侮辱侵权问题。
第二,如果崔永元公布的阴阳合同是假的,对范冰冰不构成侵权。崔永元作为一名普通民众,对于范冰冰的天价片酬是否涉及逃税,有合理怀疑的权利。况且他没有指名道姓,仅仅是猜测,普通民众对公众人物有合理推测的权利,公众人物不容反对。
第三,如果崔永元公布的阴阳合同是真的,则更不涉及侵犯范冰冰合法权益的问题。崔永元自己也说过,他不是合同双方,没有保密的义务,谁跟范冰冰签的合同他去找谁,当然崔永元更不涉及违反商业规则的问题。
 此文是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树英律师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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