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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自己摔伤交警无法查明责任能否认定工伤
发布日期:2018-06-03    作者:马家强律师

上下班途中自己摔伤交警无法查明责任能否认定工伤
可以从中了解到员工在上下班自己发生的单方交通事故,没有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案情:员工骑自行车下班摔一跤导致受伤,公司向市人社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要求申报工伤,人社局经审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既不是交通事故,也没有证据证明“非本人主要责任”,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与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规定,不认定为工伤。
员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法院审理过程中,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检验鉴定和视频资料等证据材料,公安机关无法确定因何倒地,致无法查清此事故成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特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一审法院:既然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成因,人社局就不能认定对该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根据上述规定,人社局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因交警部门重新就所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情况出具了证明,无法查清事故成因;而人社局亦未提供其他相反的证据,故不能依此认定对该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现有证据并不能认定承担主要责任,人社局作出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是错的!本案中,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虽未能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效证明,但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伤害是否是发生在非其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中,人社局可以根据需要调查核实。人社局未调查核实上述责任分担问题,即作出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人社局作出不认定工伤决定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事发当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但无法查清此事故成因。也就是说,目前有有效证据对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责任作出认定,且该证据并未认定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原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并责令人社局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人社局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的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实务分析】事故责任无法判断是不是“非本人主要责任”时能否不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规定的是认定“本人主要责任”的证据,而不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证据,也就是说,工伤认定部门只有存在“本人主要责任”的的证据情况下才能不认定工伤。
司法解释起草人对上述条款的解读如下:“因特殊情形不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必须提供特殊情形存在的证据。有些工伤认定案件中,因没有有权机关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醉酒”、“自杀”等特殊情形的认定意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往往以无相关认定意见,无法判断是否属于特定情形为由,长时间中止工伤认定程序或者不认定为工伤。我们认为,因存在特殊情形而排除工伤认定,社会保险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必须以能够证明存在特殊情形的证据为依据,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而职工受伤害符合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条件,则应当认定为工伤,不能以没有有权机构的法律文书为由拖延认定或不予认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根据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工伤认定部门既然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就应提供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也就是说需存在劳动者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证据。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实际上涉及到工伤认定理念的转变,工伤认定部门长期以来的做法是要求工伤认定申请一方提供“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证据,如果不能提供该证据,就不予认定工伤。而司法解释的要求是工伤认定部门如果不予认定工伤,需有“本人主要责任”的证据,如果没有该证据,则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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