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恶意侵犯知识产权人可建议不适用缓刑
正义网北京4月25日电(记者 于潇)如何解决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25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表示,对于具有司法解释规定一般不适用缓刑情形的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不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2016年7月,最高检下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以下称《科技创新意见》)。
《科技创新意见》强调检察机关要加大对互联网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等领域网络侵权盗版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对涉及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关键核心技术以及优势产业等领域的假冒专利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对采用盗窃、利诱、胁迫等非法手段侵犯科技创新主体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
同时,《科技创新意见》还着重提出对于涉及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事关国家和社会利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网络侵权、跨地区跨国境有组织侵权等严重侵权假冒犯罪开展重点打击和专项整治。
“检察机关用足用好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把刑事制裁落到实处。” 缐杰介绍,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不适用缓刑情形、罚金刑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具有司法解释规定一般不适用缓刑情形的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不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缐杰说,在依法追究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检察机关还积极配合法院综合运用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判处罚金刑、责令赔偿损失、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等惩治手段,从源头上剥夺行为人的再侵权能力和条件,消除再侵权的危险。
记者了解,近年来,检察机关会同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机制,加强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司法协作与联动机制建设,完善线索通报、信息共享、证据移交、案件协调等协作机制,着力打击链条式、产业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努力形成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