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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
发布日期:2018-06-01    作者:许仙凤律师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归自己或他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才符合本罪的主体资格,其他非上述人员不具有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是故意犯。  行为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对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优抚和救济等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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