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
发布日期:2018-05-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将单位向单位借钱的情形排除出去,即单位向单位借钱的,不成立犯罪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
A.如果借款方是个人,出借方无论以什么名义挪用公款的情形
B.如果出借方是以个人名义挪用,借款方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的情形
C.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出借公款,谋取个人利益的(在本质上这种情形不属于单位向单位借钱)
3.我国并未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购买股票属于非法活动
4.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之间是包容关系,如果一个行为是非法活动,那么也可以评价为是营利活动,故构成挪用公款罪
5.对于下列行为,应以贪污罪论处:
A.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B.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反映在单位财务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C.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反映在耽误账务账面上,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D.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
6.国家工作人员甲挪用单位救灾款供自己买股票的行为,属于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情形,成立挪用公款罪,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特定款物给单位使用才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