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子女被禁止上私立学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1.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 旅游、度假;
7.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 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对欠钱不还的人实行限制消费,是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旨在指导各级法院正确有效使用信用惩戒措施,促使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据悉,早在2006年,南京市中级法院就向“老赖”发出了首张“限制高消费令”。所以,禁止“老赖”子女就读私立学校在法律上早就明确规定,有法可循。
受教育权被侵犯了吗?
那么,该条限制真的侵犯孩子的受教育权吗?
其实不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干警于文浩就曾发表以下观点:
1.此规定针对的是“老赖”的高消费行为,而非针对受教育权。
对此规则的设定,其立法本意在于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定义务,防止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减少其个人财产。
2.限制就读高消费学校不等于限制就读。
限高规定仅规定了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对于公立学校、正常收费标准的私立学校等并没有进行限制。即其子女仍然可以到公立学校等进行就读。
3.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限高规定中第八条、九条也规定了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从以上规定中也可以看出,如果确实因为孩子需要就读等方面原因不得不进行消费活动时,被执行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后可以就读,充分保障子女的受教育权。
综上所述,限高规定中针对的高消费行为是指超出被执行人必需费用的消费,而对于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费用,如孩子的教育等, 还是给予充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