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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发现丈夫居然有乙肝,这个婚姻是否可以撤销?
发布日期:2018-05-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马成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协会员、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深圳分所管委会委员

【案情简介】

陆先生与方小姐因相亲结识,热恋一个月后闪婚。双方婚前未做婚检,结婚后半年,方小姐偶然发现陆先生曾经的体检报告,报告上清晰的诊断出陆先生患有乙型肝炎。方小姐震怒,坚持要求离婚,并且认为陆先生婚前对其及家人隐瞒病史,构成欺诈行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并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律师评析】

一、 陆先生与方小姐的婚姻效力如何?乙型肝炎是否属于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

陆先生与方小姐的婚姻是否有效取决于陆先生罹患的乙型肝炎病症是否属于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如果属于,则该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属于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则双方成立合法婚姻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关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我国现行法律仅作出原则性规定,并无详尽列举及区分。其主要依据在于《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该法第三十八条对这三种疾病的范围作了限定:1、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2、严重传染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由此可知,乙型肝炎不会对夫妻关系造成实质影响,也不属于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由于《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并未规定结婚必须进行婚前检查,因此未做婚检不存在法律责任,仅有道德上的义务。故陆先生与方小姐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其双方之间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

二、 陆先生与方小姐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

婚姻关系是男女双方以爱情为枢纽,以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而结合产生的法律关系,而所谓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意愿,因受他方或者第三者胁迫而缔结的违法婚姻。《婚姻法》赋予公民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其核心意义在于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和干涉。显然,可撤销婚姻仅规定了“胁迫”这一种情形,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违反了婚姻自由,应予撤销。

然而,本案中,陆先生的行为仅系隐瞒病情,并未采取暴力胁迫的方式要求方小姐结婚,方小姐是出于自愿与其缔结婚姻关系的,因此不属于“可撤销婚姻”,故如果方小姐欲解除婚姻关系,只能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进行。

三、 如果双方解除婚姻关系,陆先生是否应当支付精神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初衷在于弥补婚姻中受害人的损失,给予受害人精神抚慰,是基于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给另一方配偶带来巨大的精神创伤,因此受害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在离婚诉讼中,只有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下,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失,即下列四种情形:(一)有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而本案中,陆先生仅隐瞒病情,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情形,因此方小姐不能要求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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