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
发布日期:2018-05-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
(一)申请执行
义务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裁决时,权利方当事人在符合前述条件的情况下,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书,在申请书中应说明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执行的事项和理由,并向法院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以及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
(二)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决定是否强制执行之前,要进行必要的审查,如仲裁裁决书是否有效;申请人是否为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债权人或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仲裁裁决书是否具有给付的内容;执行标的和被申请执行人是否明确;申请人是否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执行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附具了仲裁协议或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及仲裁裁决书正本;本法院是否具有对该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权等。《仲裁法解释》第30条还规定,根据审理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仲裁机构做出说明或者向相关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
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当立案执行,否则应当驳回执行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31日公布,9月5日施行的《关于未被续聘的仲裁员在原参加审理的案件裁决书上签名,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该仲裁裁决书的批复》,就是关于执行审查立案的司法解释。在该批复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仲裁员被合法指定,并参加了开庭审理工作。之后,新的仲裁员名册中没有该仲裁员的名字,说明仲裁机构不再聘任其为仲裁员,但这只能约束仲裁机构以后审理的案件,不影响该仲裁员在此前已合法成立的仲裁庭中的案件审理工作。该仲裁员在裁决书上的签字有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该仲裁裁决书予以执行。总之,人民法院只应就上述程序问题,即是否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进行审查,不应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
(三)执行实施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后,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予以执行。相关内容参见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