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案件的举证
股东抽逃出资案件的举证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站在债权人的角度,证明对方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应当准备哪些证据?
案例一
原告鹏孚隆公司起诉称:原告与被告凯斯特公司双方自2013年开始合作, 2014年10月,经原告与被告凯斯特公司双方对账确认,截至2014年8月27日,被告凯斯特公司共拖欠原告货款113130元。嗣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凯斯特公司付款,但均未果。根据被告凯斯特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被告陈泓旭、程剑诚、谭涛作为被告凯斯特公司的股东应在2015年3月20日之前缴纳二期出资400万元,但至今尚未足额缴纳。
现请求判令:被告凯斯特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陈泓旭、程剑诚、谭涛对被告凯斯特公司上述债务承连带责任。
原告提供证据
为证明被告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原告鹏孚隆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
被告的公司基本情况1份,用以证明被告鹏孚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为被告陈泓旭、程剑诚、谭涛。
工商档案资料9页(含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用以证明被告鹏孚隆公司的股东应在2015年3月20日之前缴纳二期出资400万元,但实缴出资仅为100万元,至今尚未足额缴纳。
法院观点
如被告兰溪凯斯特炊具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则被告陈泓旭、谭涛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二
原告陈萍诉称,2013年2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原告支付了40万元借款给被告万泰源公司。2013年8月12日,借款期限已到,被告万泰源公司没有依约还清借款,也没有与原告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后经原告多次催促,但均未果。经了解,被告万泰源公司现在处于歇业状态。根据该公司2012年3月12日注册时的300万元银行流水账,公司三股东在注册时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
请求判令:被告万泰源公司归还借款40万元,被告徐海华、李军、周剑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原告提供证据
中国工商银行梧州市河西支行关于被告万泰源公司在2012年3月12日的出入账记录、借贷发生额,拟证明被告徐海华、李军、周剑波虚假出资及抽逃资金;
2012年3月12日,被告万泰源公司的基本账户从验资户转入300万元,同日转出300万元到梧州市建华新建材有限公司账户,在转账支票上注明该笔款为材料款,原告认为被告万泰源公司该300万元转账是抽逃公司资金。
法院观点
被告徐海华在105万元本息、被告李军在105万元本息、被告周剑波在9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梧州市万泰源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陈萍上述本息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
小结
对于验资完成后迅速将款项转出的,便可以基本认定为抽逃出资,被告应当证明资金转出的正当性,否则将认定为抽逃出资。
相关法条
公司法解释三 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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