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与连锁经营有什么区别?
我们通常所说的连锁,是指连锁总公司与加盟店二者之间的持续契约关系,根据契约总公司必须提供一项独特的商业特权,并加上人员训练、组织结构、经营管理,以及商品供销的协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对的报偿。连锁在形式上分为直营连锁、自愿连锁以及加盟连锁。可以说,特许经营是连锁经营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连锁经营的高级形式。
那么商业特许经营跟连锁经营的关系是存在交叉,也存在不同。交叉部分可以简单理解为都是以合同为基础、外观表现上类似、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类同、特许经营是连锁经营的高级形式等,但这里主要关注其不同,表现在:
1、直营连锁是指由总公司直接投资开设的连锁店,因此,其所有权归属同一,投资方与连锁店之间是总分公司关系(个人认为还存在母子公司关系),后者没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其财产权归属于投资方即总公司,存在行政、财务上的隶属性;而特许经营体系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是相对人格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承担法律责任上由其各自承担。因此,被特许人查看特许合同时经常会见到如此约定:“如加盟方或者被特许人因自身原因对外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时,与特许人无关,如导致特许人被追究的,则特许人有权向加盟方或者被特许人追偿”。由于主体上责任归属不同,也就导致发生纠纷时,被侵权人所起诉的对象或者范围不同,也就是诉讼主体如何选择的问题。
2、自愿连锁是指各连锁投资方所有权的联合,是松散管理型、各不隶属,仅是以横向的联合协议而组织起来的,这点跟直营连锁可以明显区别开来,而与特许经营不同的是后者实际上存在一个特许人,其特性在于授予被特许人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归属于特许人的品牌或者经营资源,存在一定的授权与被授权的约束关系。
3、国内专门针对特许经营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如《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等,而非特许经营的连锁纠纷,比如直营连锁适用公司法、合同法等,而自愿连锁更多适用的是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