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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大讲堂——突击扩建、改建不可取!
发布日期:2018-05-11 作者:
沈玉潮律师
法律知识大讲堂——突击扩建、改建不可取!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此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衡量补偿款多少的重要标志。而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占地面积又是评估房屋价值的重要指标,因此往往会出现在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前,突击进行的扩建、改建、新建房屋的情况。特别是由于近年来房屋价值的不断提升,此种行为所能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对被征收人来说是很大的诱惑。同时被征收人之间往往相互影响,所以现在扩建、新建房屋的情况愈演愈烈。
那么,此种突击扩建、新建的房屋在房屋征收补偿中能否使被征收人得到更多的补偿呢?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说明。
《国土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房屋征收范围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为了避免突击抢建所造成的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情况,
因此上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予补偿。
所以,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进行的突击新建、扩建等行为是不能为被征收人带来更多的征收补偿的。由于此种情况发生的频繁性,各地方政府往往会结合自身实际对这种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情况进行规定。例如,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对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自收到区县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告知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对于在征收补偿范围确定后途径扩建、改建、新建的房屋,又会如何处理呢?
根据《国土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规定,由于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从法律层面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而违法修建的建筑即为违法建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前置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因此,
突击修建的建筑是需要由当事人在限期内自行拆除的,或者在不自行拆除的情况下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当事人要负担行政机关所承担的拆除费用的。
总而言之,在房屋征收补偿范围确定后突击强建的建筑物不仅不能为自己带来跟多的补偿款,还会因为此建筑为违法建筑而需承担自行拆除的责任,反而造成各大的损失。因此,小编在此告诫大家,应当谨慎行事,一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否则最后的结果往往会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当然如果确实对自己的补偿款不满意,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寻求他们的帮助,不要做违法行为,给自己带来额外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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