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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报警?报案不受理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8-05-10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报警与报案区别 报警,从狭义上讲,是指为使国家、集体、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免受损失而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警方报告危急情况的行为。 报案,从狭义上讲,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 这里我们仅探讨狭义范围的报警和报案,两者主要区别在于: (一)范围不同:报警范围包括刑事案件、治安案(事)件、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等。报案范围仅限刑事案件。可以看出,前者包括后者。 (二)处理方式不同:报警一般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即可,不必前往司法机关现场。报案一般需要前往司法机关现场,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 二、报警分类 (一)现场处置 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二)非现场处置 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尽快处理。 三、110报警服务台工作范围 (一)受理报警范围 1、刑事案件; 2、治安案(事)件; 3、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4、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 5、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二)受理求助范围 1、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 2、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 3、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 4、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 5、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 (三)受理投诉范围 正在发生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各项纪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各种行为。 四、报案、举报和控告区别 (一)概念不同 报案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后,向公、检、法报告请求审查处理的行为。 举报是指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公、检、法揭露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控告是指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向公、检、法指控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请求追求其刑事责任的行为。 (二)主体不同 报案人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包含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举报人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但不包含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通常系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知情人。 控告人仅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三)知晓程度不同 报案人若仅知道犯罪事实,不知道具体犯罪嫌疑人,可以仅报告犯罪事实。 控告人既知道犯罪事实,又要知道具体犯罪嫌疑人。但这犯罪嫌疑人可以不一定正确,只要不是诬告,即使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一般不会被追责。 举报人既知道犯罪事实,又要知道具体犯罪嫌疑人。但这犯罪嫌疑人可以不一定正确,只要不是诬告,即使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一般都没事。 (四)权利义务不同 控告人、举报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 不予立案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会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五、受案立案相关规定 (一)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公、检、法都应当接受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并根据具体情况和管辖规定,在七日以内作出以下处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按照相关规定移送本院有关部门或者其他人民检察院办理;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对于以走访形式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接待,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物品)清单,并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必要时予以拍照,并妥善保管。 (二)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在决定立案之日起三日以内,将立案备案登记表、提请立案报告和立案决定书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三)不受理(立案)处理方法 1、申请复议、复核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3、向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反映 对于公安机关不受理(立案)的行为,但又确实存在犯罪事实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督察、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反映,发挥内部监督作用。 4、请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5、向法院直接自诉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对于这三类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如果犯罪事实清楚,且有足够证据,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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