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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自杀身亡 受害者该如何索赔
发布日期:2018-05-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黄某与韦某因房屋排水问题发生争执,黄某用锄头将韦某打死。黄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用锄头打死韦某的事实。在被羁押期间,黄某自杀身亡,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韦某近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亲属在继承黄某的遗产范围内赔偿损失。
本案例中,因黄某已死亡,检察院不再提起公诉,韦某亲属无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只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黄某亲属在继承黄某的遗产范围内赔偿损失。本案例的争执焦点是法律适用问题,到底是应该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还是使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为适用的法律不同,赔偿范围也不一样。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依据《刑诉法》解释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不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而依据《侵权责任法》赔偿范围则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另外由犯罪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不包括精神抚慰金,而普通的民事赔偿纠纷,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

本案例是韦某死亡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因犯罪嫌疑人黄某在羁押期间死亡,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未经法院审判,不能认定黄某为犯罪。但犯罪嫌疑人黄某在被羁押期间,如实供述自己打死韦某的事实,并有其他人证、物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黄某应对侵害韦某生命权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本案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而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由黄某近亲属在继承黄某遗产范围内赔偿韦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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