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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24施工合同是承揽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发布日期:2018-05-07    作者:110网律师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案例分析
【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案例】 北京某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某某某某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辖终231号)
【上诉】上诉人北京某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因与红河州某某某某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德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民初104号之一民事裁定,对一审法院管辖权异议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北京某某环保公司主张不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北京某某环保公司主张,案涉双方之间因案涉工程而存在借款纠纷,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系列案件,应移交先立案人民法院一并审理,而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纠纷,北京环保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本案纠纷与上述借款纠纷是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亦无相关有效证据证明借款纠纷和本案纠纷存在因果关系等存在合并审理的关联性,故北京环保公司该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而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履行地是云南省个旧市,应由云南省具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如前所述,原审法院认定,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北京某某环保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分析】 施工合同的性质是承揽合同,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规定的专属管辖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有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民诉法二十四条规定民事纠纷一般管辖原则是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的法院,除此以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管辖。为了便于审理,规定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就是说,防止受诉法院和建筑工程不在一地的不便于审理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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