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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儿媳对公婆没有赡养义务!!!
发布日期:2018-05-02    作者:唐丽娟律师
生活中,大家都普遍会认为儿媳或者女婿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存有赡养义务,其实不然,这只是道德上对大家的要求,而在法律上,儿媳对公婆以及女婿对岳父母是都不存有赡养义务的!
这一点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中就有着鲜明的体现,比如《婚姻法》所调整的关系就主要针对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对于儿媳和公婆以及女婿和岳父母则没有相关提及;在《继承法》中亦是如此,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就只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也没有将儿媳以及女婿纳入其中,而仅仅只是在第12条中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总的来说,赡养人的配偶并不是法定的赡养人,其不赡养另一半父母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过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但这个协助义务仅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赡养人在世时。
法定的赡养人、继承人都有哪些?
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并且儿子和女儿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不过需提醒的是,虽然儿媳、女婿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相关案例
原告王某甲与齐某一共生育了五个子女,现子女均已成家另过。因家庭矛盾,长子王某乙和长媳何某于2008年外出打工一直未归,对二老没有尽到自己的赡养义务。2013年,齐某在家中摔伤,二儿子为其花费医疗费27835.4元,长子王某乙未予照顾,也未支付医疗费。现两原告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也无其他经济来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每年承担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现两原告均已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其请求被告王某乙给付赡养费的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何某与两原告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其作为儿媳对两原告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两原告要求被告何某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儿子承担赡养义务,即由被告王某乙每年给付原告王某甲、齐某赡养费每人1325元,承担齐某的医疗费5567元;儿媳与公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判决儿媳何某不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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