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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受人仅在满足这4个条件的情况下能阻却执行
发布日期:2018-04-27    作者:谢保平律师

案例
甲购买乙的一套房屋,甲支付了全部房款,乙将该房屋交付给甲,甲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房屋,甲准备要求乙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发现该房产被丙申请强制执行。原来乙在将房屋出卖给甲后,又偷偷的将房屋抵押给丙借款200万元。乙没有按时还款,丙以乙没有按时还款为由向法院起诉并对该房屋进行保全,法院判决下来后对该房屋申请执行。
甲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对甲提出的执行异议该如何处理?

南京房产纠纷律师谢保平
法院是否支持甲的执行异议,关键是要看甲是否具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甲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甲对该房屋具有了物权期待权,一般债权的申请执行与物权期待权的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律优先选择保护物权期待权的权利人。因此,甲的执行异议是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总结一下类似案件的处理模式,案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享有的物权期待权如欲产生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存在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二)已经履行买卖合同的全部价款支付义务,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三)对执行标的物的物权期待权已经以一定的方式对外公示,即在人民法院执行前已经合法占有该房产;
(四)物权没有变更登记的原因不可归责于案外人。
四个要件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当然了,实践中案件情况各有不同,具体案件中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不可生搬硬套,否则极有可能会失之毫厘,差之千里,无法达到自己的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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