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间借名购买单位房改房产生法律纠纷
一、原告诉称
白元称:我原系X社职工,1994年退休。之前我一直居住在X社分配的宿舍,交一定租金。1998年单位福利分房,分给我2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4平方米,由我一次性交清房款并装修,后一直在此居住。北京市房改房政策规定,房屋产权人必须是北京市城镇户口。我因1994年子女接班政策户口转回东北老家,由白婧接班户口进京,单位提出暂时把房产证写在白婧名下,等我户口进京时再办理过户手续,并承诺写在白婧名下不影响其在单位的福利分房名额。2007年我户口迁入北京,要求白婧一同办理过户手续遭拒,其却一直享受无房补助费。诉讼请求:判令2号房屋归我所有,白婧将上述房屋过户至我名下。
二、被告辩称
白婧称:白元起诉与事实不符,本案房产系我独资购买,与其无关。白元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我不同意其诉讼请求,请求予以驳回。
三、审理查明
白元与白婧系父女关系。白元原系X社职工,1994年7月其退休,白婧接班入职X社。根据当时政策,白元的户口由北京迁回原籍,白婧的户籍迁入北京。1998年,白元填写《职工申请购房表》申请分配住房,单位分配给其2号房屋。之后X社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因白元户籍在外地,故以白婧名义购买。2001年11月28日,白婧与X社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买卖契约,约定以成本价购买2号房屋,房价款55796.18元。白婧交纳了购房款及相关费用。2002年,白元入住2号房屋,此后至今该房屋一直由其使用。2004年12月6日,房屋所有权证下发,登记所有权人为白婧。2007年,白元的户籍迁入北京。
2008年11月18日,白婧、白元共同签署声明:“住房产权为白婧,其父亲白元。白元享受无房补贴,现申请领取无房补贴。今后产生的一切此房产纠纷、住房补贴纠纷与X社无关,家庭内部解决”。同日,白元出具说明:“2号房,经全家一致同意由我来领取无房补贴,此房的产权人为白婧,由此产生的一切房产及补贴纠纷与X社无关,为家庭内部自行解决”。
现房屋买卖契约和购房款收据在白婧处,房屋所有权证在白元处。同时,白婧称白元2007年迁户口时自其处借走房屋所有权证,至今未还。就购房出资一节,白元称在其家中交给白婧现金6万元,让白婧去单位交款,白婧予以否认,并称其当时已自己工作10年,有一定积蓄,房款全部由其出资,双方就所述事实,均未提交相应证据佐证。另查,白元1998年12月基本工资为543.7元。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登记在白婧名下2号的房屋应为白元所有;
2、白婧将上述房屋过户至白元名下。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白元与白婧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从房屋原始来源来看,2号房屋系单位分配给白元的福利房。后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白元因子女接班户籍迁出北京,仅因此缘由无法以自己名义购买此房。白婧在2007年申领无房补贴的申请中写明“由于白元户口不在北京,该两居室以我的名义购买”,2009年其填写的申请表中亦写道“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70无房平方米”,其与白元共同声明“白婧按无房领取补贴。如家庭出现纠纷个人自负”,后其实际领取的也是无房补贴。2008年白元、白婧签署的声明及白元出具的说明与上述内容虽有出入,但这只是申领补贴过程中的文件,且“家庭内部解决”、“经家庭商议一致同意”等字句表明白元与白婧另有约定。白婧辩称2007年的申请系应单位需求而写,单位为省钱向其发放无房补贴,无证据佐证。房屋从入住至今,一直由白元使用,房屋所有权证亦由其持有。综合考虑房屋原始来源、双方向单位出具的书面材料表达的意思、购房时双方的经济能力、房屋权益的实际享有者、白婧至今领取无房补贴等事实,足以认定白元与白婧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2号房屋由白元实际出资购买。现白元要求确认2号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白婧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