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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因房屋涨价而违约不卖,法院如何判决
发布日期:2018-04-22    作者:梁帅律师





裁判观点一:房价上涨一般不构成情势变更的事由,除非上涨幅度超过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预期,导致交易基础丧失,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造成重大不利(案例一、二)


案例一:李蒙军与杨连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申1716号]该院认为:“关于合同签订后房价和相关税费上涨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价涨跌本为常态,合同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理性经济人,理应对此有所预判并合理应对。李蒙军和杨连资在签订《预购房协议》时,约定‘在该房过户给乙方之前,不管市场房价如何上下波动,此房价格不变’,同时约定了在房价下跌时,如杨连资不愿意继续购房的补偿办法,充分说明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已经预见到讼争房屋可能会出现的价格波动。因此,本案房价和相关税费的上涨不符合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李蒙军关于房价以及过户税费的大幅上涨应当认定为情势变更、二审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杜小宝诉杜月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书[上海市虹口区法院(2013)虹民三(民)初字第309号]该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2002年就口头达成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却除房价外未约定任何履约的细节。此后在长达十年的时间内,双方都未能彻底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也不曾为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过行动。且由于彼此间的亲情关系,双方在这十年当中也始终未寻求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使得该房屋买卖合同陷入到典型的长期履行僵局之中。在此期间,客观情况的变化已经影响到了合同的继续履行。2003年以来,上海的房价不断上涨,其速度之快,幅度之高,远远超过大多数人的预期。到诉讼时,系争房屋的房价已上涨了5倍不止。即使房价上涨本身是能够预期的,合同履行会面临如此局面也显然超出了当事人的预想范围,且该局面并非单方面故意或重大过失促成的。由于合同长期履行僵局是互负对等履行义务双方共同不作为的结果,无法仅让其中一方为此承担责任,如果继续履行,将导致利益的明显失衡。故在本案中有必要适用情势变更规则,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以实现公平。”


裁判观点二:卖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提出涨价请求或者解除合同的,构成违约,买方可暂缓支付房款,并可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以维护自身利益(案例三至七)。


案例三:贺惠良与程爵浩、凤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0273号]该院认为:“关于2013年3月2日未能付款的原因,贺惠良主张是由于出卖方之一的凤洁要求涨价且不肯在《买卖合同》上补签字,率先离开故而导致付款未成;程爵浩、凤洁则认为是贺惠良提出分担交易税费,其未同意,双方就此未达成一致所致。对此,中介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证词已经充分说明,未能付款是由于出卖方要求涨价、出卖方之一的凤洁不肯在合同上补签字并率先离开造成。本院认为,中际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系双方交易的居间方及经办人,了解整个交易过程,所作证词应予认定。……据此,关于40万元未能支付的原因,本院采信贺惠良的陈述及中介方的证词,认定系出卖方程爵浩、凤洁的原因所致,并非贺惠良违约不支付房款。……程爵浩、凤洁两人均为系争房屋的共有产权人,由于凤洁未在《买卖合同》上签字,贺惠良出于交易安全考虑要求凤洁补签名后再支付40万元房款,其顾虑合乎常理,其要求亦属正当,不构成违约。”


案例四:黄斌与简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444号]该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按照买卖合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习惯,出卖人黄斌交付房屋与买受人简峰支付房款的时间应该一致。就本案而言,开发商于2013年12月底将3号楼B14楼还房给黄斌时,黄斌才具备交付房屋给简峰的条件;但简峰在2012年12月向黄斌要求按44万元购房时,黄斌就已不同意原房价要求涨价。故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黄斌收受定金后擅自涨价违反约定,现黄斌已将房屋另行出售无交付房屋的可能,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案例五:上诉人刘景忠与被上诉人贺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9369号]该院认为:“贺伟以录音证据证明刘景忠提出涨价;刘景忠对此予以认可,但提出涨价是在2013年11月30日之后。因2013年11月30日后,双方未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仍在履行中,故刘景忠提出涨价亦属违约。据此,刘景忠在合同履行中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刘景忠违约在先,故贺伟至今尚未付清购房款,具有合理的抗辩理由,不属于违约。”


案例六:张菲菲与高瞻、黄丽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25414号]该院认为:“中介作为双方的居间方,经办本次买卖,是本次买卖中独立于原、被告双方之外最了解实际情况的第三方,结合其证言、电话录音、短信沟通本案网签合同实际并未签订的情况,本院因此有理由相信在3月7日前,被告不仅是有涨价的意愿,而是不断要求涨价,并且除非达到其心理价格的预期,否则不予配合签订合同。因而在因被告原因导致3月7日前网签合同不能签订时,被告更是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利根据约定选择解除合同。”


案例七:翟长发、高学超等与胡玉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0民初7261号]该院认为:“在翟长发、高学超办理了贷款后,胡玉东以房屋市场价格上涨为由要求涨价,在未得到满意答复后即不履行交付房屋义务以及拒绝协助翟长发、高学超办理涉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均已构成违约,故应承担违约责任。转载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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