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婚内“强奸”妻子获刑
被告人王某于1996年6月和1997年3月,先后两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1997年10月8日,法院作出一审准予离婚的判决,并将判决书送达了双方当事人,双方均无异议。在离婚判决尚未生效期间,1997年10月13日晚7时许,被告人王某至原住处上海市青浦县青浦镇桂花园公寓3号楼206室(该住房因产权证未办理,故判决时未作处理),见被害人钱某也在,便上前从背后抱住钱某欲与之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被告人王某即将被害人钱某的双手反扭住并推倒在床上,用一手扯脱被害人的衣裤,强行与钱某发生了两性关系,并抓伤、咬伤了被害人的胸部等处。当晚被害人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
法院判决:被告人与被害人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卫明主动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钱某的婚姻,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对方对此均无异议。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期间,被告人与被害人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卫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婚姻期间丈夫强奸妻子是否构成犯罪
合法的夫妻之间不存在对妻子性权利的侵犯,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不顾妻子的反对甚至采用暴力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业,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一般不能构成强奸罪。
所谓婚内强奸,是指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强奸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法理上也一直存在着争议。中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中国婚姻法只有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其中并没有涉及到婚内强奸的条文。
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在中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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