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遗嘱时,哪些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订立遗嘱之所以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其根本目的就在于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防止他人擅自伪造、篡改、销毁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因此,合格的见证人就显得十分重要。
根据法律的有关划定,下列职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流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
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介入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流动。
假如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的原因不在于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而在于他们与遗嘱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遗嘱人自愿表达其内心意志,再者他们证实难以保持客观性何真实性。
因此,法律明确划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为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实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
根占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