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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原告和被告在第一次离婚中的不同策略和孩子抚养权鼓楼律师案例
发布日期:2018-04-19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讲解鼓楼区离婚基本流程和时间周期
另附办案证据以及经验技巧
文末附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如何认定和处理?
南京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流程是什么?
南京起诉离婚需要哪些手续?
南京起诉离婚需要哪些材料?
南京起诉离婚需要多久时间?
南京起诉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南京起诉离婚孩子抚养权如何确定?
离婚后财产如何分配?
离婚后方才如何分配?
新婚姻法对于离婚财产如何分配?

2018年离婚案件
第一次起诉离婚
快速调解离婚-获取抚养权及6万转移隐匿财产
南京知名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鼓楼离婚案件2018-4-13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经济问题,子女抚养等其他感情问题,女方无奈委托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承办法官:刘桂占副庭长。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
二、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2300元
三 、对方支付我方8.2万元财产折价款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点评:
在每年处理的大量离婚诉讼中,庄荣华律师经常会在诉讼过程中促成双方协议离婚、调解离婚,并且尽可能的保护我方当事人的抚养权利益以及财产利益。
本案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庄荣华律师代理在此次诉讼的一次诉讼的过程中:1、实现了快速离婚、2、孩子抚养权归我方、3、财产分割、转移财产。
调解技巧和调解策略在离婚诉讼案件具有巨大的机会优势和诉讼战略意义,再没有如同离婚案件的其他诉讼业务能够充分展示律师的调解作用!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至此本案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B,女,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2015年登记结婚,于2016年生一子C。现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C自2018年4月起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A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被告B子女抚养费2300元,至C18周岁时止;
三、关于探视:原告A每月可探视孩子两次,每次一天,当天早上8:00由原告A从被告B处接走小孩,晚上19: 00之前原告A将孩子送回被告B处;
四、原告A于2 01 8年4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B82000元;
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完毕,再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该款已由原告A预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2018年离婚案件
女方第一次起诉离婚
证明对方有过错-我方财产适当多分
南京知名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鼓楼离婚案件2018-2-26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经济问题,婚外情等其他感情问题。
承办法官:刘桂占副庭长。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
二、财产分割以及债务承担方面【均照顾女方】。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点评:
在每年处理的大量离婚诉讼中,庄荣华律师经常会在诉讼过程中促成双方协议离婚、调解离婚,并且尽可能的保护我方当事人的抚养权利益以及财产利益。
本案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庄荣华律师代理在此次诉讼的一次诉讼的过程中:1、实现了快速离婚、2、双方财产处理照顾女方,3、债务承担方面也照顾女方。
本案另也存在男方婚前房屋婚后还贷以及增值的部分的计算,庄荣华律师庭前与法庭联系,要求对方带起与计算相关的所有材料,在庭中也协助法庭计算赔偿额。
另男方形成了一些对外的夫妻共同债务,在债务承担方面庄荣华为使得我方少承担债务也提供了专业的离婚代理经验的法律意见,最终被法庭采纳,我方仅承担2成债务,对方承担8成。
调解技巧和调解策略在离婚诉讼案件具有巨大的机会优势和诉讼战略意义,再没有如同离婚案件的其他诉讼业务能够充分展示律师的调解作用!
至此本案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7)苏民初号
原告:A,女,1 9 8 8年,现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 9 8 7年,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 017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与婚外异性存在婚外情,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照片一组、交易记录,证明被告在婚内长期有婚外情,有过错,在分割财产上适当照顾女方。交易记录证明被告为婚外情对象购买东西,产生非夫妻共同生活的花费。证据二、视频一份,证明被告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被告陈述证据一中前三张照片是被告和同事在单位组织活动时拍的,床上的照片中并非被告,被告够买的手表、手镯、零食不是买给照片上的同事,是给另外一个同事买的;但唇膏、玩具、充话费、手链是送给照片上的人。被告送东西属于正常同事交往,金额也不多。被告否认视频中的人是其本人,但经本院释明,被告并不申请对视频中的人是否是被告本人进行鉴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贷款证明、借款合同、公积金还贷记录、江苏银行交易流水、被告江苏银行贷款对账单、华泰证券对账单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作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依法准许双方离婚。
关于南京市鼓楼区室的房屋问题。涉案房屋糸被告婚前购买,且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属被告婚前个人财产,但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庭审中,双方对房产价值已达成一致意见,结婚时房屋价值2 7 5万元,目前房屋价值4 5 0万元。双方婚后共同还贷95206. 31元,目前贷款已结清,房屋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共计4万元。因此,综合考虑婚后还贷情况、房屋产权登记情况以及房屋增值等因素,本院认定涉案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房屋补偿款7 7 0 0 0元。
关于双方名下的银行卡余额。双方均表示不分割对方名下的银行卡余额,本院对此予以准许,故双方各自名下的银行卡余额归各自所有。
关于被告主张的债务问题。本院认为,被告婚后贷款炒股,原告对此也知晓,被告炒股亏损后,被告再次向江苏银行贷款用于归还之前的贷款,因此,该1 0万元贷款系为双方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被告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属于过错方,因此,本院在分配债务承担时应适当照顾无过错方。考虑到贷款系被告所贷,故本院认定该债务由被告负责偿还,原告给付被告2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坐落于南京市鼓楼区室的房屋归被告B所有,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A房屋补偿款77000元;
三、原告A购买的家具、归原告A所有,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被告B40000元;
四、被告B在江苏银行的贷款由彼告B负责偿还,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被告B20000元;
五、原告A与被告B各自名下的银行卡余额归各自所有;
六、综合上述二、三、四、五项,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A1 7 0 0 0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3 34 0元,由原告A负担1 1 34 0元,被告B负担1 2 0 0 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岁月催人老,人生如过客,不知不觉中,走过了一个又一个的春夏秋冬,有过迷茫,有过孤单,有过心酸,有过奔忙,都是生命最美的印记。生命是一趟有去无回的旅行,时光的渡口,你我皆是过客,善待自己,才能微笑向暖,学会释然,方能明媚如歌,你若懂得,便是从容,你若慈悲,岁月无恙

2017年第一次起诉离婚
【诉讼后10天快速协议离婚】
女方获取一套房产及近300万资金
孩子获取近600万元房屋产权
每月抚养费1万-教育费医疗费均摊
【鼓楼离婚案件2017.9.27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经济问题,孩子抚养问题以及其他感情问题,女方无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
承办法官:刘桂占副庭长【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7-9-18,结案时间为2017-9-27
本案自立案起共计10天全部结束!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
二、孩子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1万元,教育费医疗费均摊,对方享有探视权。
三、女方获取商铺一套,剩余贷款由男方偿还,孩子获取近600万元住宅一套
四、剩余公司、债权、以及其他货物资金等归男方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点评:
在每年处理的大量离婚诉讼中,庄荣华律师经常会在诉讼过程中促成双方协议离婚,并且尽可能的保护我方当事人的抚养权利益以及财产利益。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时,尽量照顾到女方以及孩子的利益,让更多的财产利益能够让子女进行参与分配其实也是符合中国传统思想。
在上半年庄荣华律师也代理的多起离婚案件中,部分房产本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最终调解或协议归孩子所有,满足当事人的终极目标!该律师代理项目属于离婚律师中的稀缺资源!
至此本案终结。

庄荣华律师,南京离婚律师,致力于解决婚姻家事疑难复杂问题,可电话或微信咨询庄荣华律师。
离婚按揭房屋如何处理!
在离婚案件纠纷中,有关房屋纠纷所占比例很大。特别是“婚前按揭房”的认定和分割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问题,涉及婚前及婚内对房产的出资、归属、债务等等问题。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如何认定和处理存在着三种不同观点。本文就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分割问题所涉及的几种裁判规则进行了探讨。
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的归属认定与分割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问题。而司法实践中之所以会出现裁判不一的情形,一方面源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法律指引;另一方面也与裁判者在审理案件时没有对该问题有一个系统的认识,对该问题的处理没有一个正确的出发点有关。在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中的房产分割一直是个难点。处理不当不仅造成夫妻及双方家庭的财产损失,还会危害到社会的稳定。对此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对婚前及婚内财产进行约定。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夫妻如能在婚前或婚内对房产的出资、归属、债务、经济补偿作出约定,就会使离婚中房屋分割这一复杂的问题变得简单明晰。书面约定又是双方分割财产承担债务的证据,约定达成后应受到法律保护,除非内容违法,不应在诉讼中因一方反悔而被推翻,使诉讼更加复杂化。进行婚前婚内财产约定,能够减少当事人矛盾激化的现象,对维护社会稳定和谐起到积极作用。
罗尔斯有言:“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1]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不能固守某一法律制度的规定,亦不能单纯囿于形式逻辑,而要在整体上秉持公平正义观念,以婚姻家庭法的立法宗旨为指导,探究相关法律制度之本意,同时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弱化或协调,对相关利益进行价值衡量,不满足于单纯的法条主义,“要从实际生活多做考量,彰显人本主义思想,”[2]对该问题作出妥善处理。“婚前按揭房”的处理要“既有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婚前特有财产,同时也不会打击或抑制夫妻一方为婚姻投入的信心,仍然能起到鼓励夫妻俩以不同方式为婚姻幸福做出共同努力的作用。”[3]
关于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如何认定和处理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取得以登记为标志,因此,判断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看房屋产权证的取得时间。如果在婚前已经取得了产权证,则房屋属于购房者的个人婚前财产。如果房产证是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取得,既然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否则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房者于婚前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和婚前以个人财产归还贷款部分则视为债务,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偿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以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作为判断房屋性质的标准。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签订贷款合同均是在婚前,购房者已经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合同权利的转化,因此将房屋认定为购房者的个人财产比较公平。当事人未办理产权证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很多是因为开发商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等非购房者的过错,导致购房者未能及时办理产权证,如果因此就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购房者显属不公。因此,不能将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作为判断此类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而只能以购房合同上记载的购房者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如果购房者在婚前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款项,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只占极小比例,此时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对购房者不公平;但如果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绝大比例,此时将房屋认定为购房者的个人财产,对夫妻另一方也不公平。因此,认定房屋为共有或个人所有,应当区别对待,基于折中考虑,可根据婚前付款与婚后付款的比例大小作出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的认定。 随着《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该争议尘埃落定。《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一方进行补偿。”对于该条文,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 对于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完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均是不妥的。此类房屋的购置资金由以下两个或三个部分组成:一是购房者于婚前购房时用个人财产交纳的首付款以及婚前偿还的贷款;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三是离婚时如果贷款尚未还清,离婚后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用个人财产偿还的贷款。因此,此类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判决分割此类房产时,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权益,也要按照照顾子女与女方权益的原则公平地分割双方共同还贷形成的夫妻共有的财产权益。 2. 对于“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一般只需从还贷的时间上进行判断,只要是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认定为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无须区分还贷的金钱来源于夫妻中哪一方的收入。当然,如果夫妻之间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或者对房屋还贷问题另有约定,自当区别对待。 3.由于此不动产中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成分,因此在离婚分割房屋时,应首先由当事人协议解决,协商不成的才能进行判决。 4. 司法解释只是提供给人民法院针对特殊不动产进行分割时的一种方法,因此在表述上采用“可以”字样,该分割方法不是绝对的,不能机械地理解只能采取此一种方法分割房屋,而排除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将房屋判归非产权登记一方所有的可能性。 例如,双方当事人结婚时间较长,夫妻共同还贷的款项在房款中所占比例远远高出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比例,而非购房者一方有能力支付尚未偿还的贷款,则法院仍可根据案件情况将房屋判归婚前购房者的配偶所有,令其向对方支付相应补偿并承担继续还款的义务。再如,婚前购房的一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离婚时不具备继续偿还贷款的能力,另一方当事人具备此能力,并愿意承担继续还款义务的,法院仍可将房屋判归另一方当事人所有。 5. 判决取得产权的一方向另一方补偿时需考虑房屋的增值,而不能仅给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所支付的款项的一半。具体操作上,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对房屋市值达成共识,如协商不成,可以在离婚时首先对房屋的市值进行评估。 对于补偿数额的确定,举例说明如下:假如婚前贷款所购房屋的总价为2,000,000元,首付600,000元,按揭贷款1,400,000元,贷款期限20年(240个月),利息总计为1,215,098.21元。还款总额为2,615,098.21元(1,400,000元+1,215,098.21元)。如果采用等额还款的方式,月均还款10,896.24元。 双方当事人婚后共同还贷5年(60个月)后诉讼离婚,离婚时房屋经评估为4,000,000元。通过计算可知,购房者为购买房屋总计应支付购房款3,215,098.21元(2,000,000元+1,215,098.21元),夫妻共同还贷653,774.4元(10,896.24元×60),占房价款的20.33%(653,774.4元÷3,215,098.21元×100%),因此,取得产权的一方应补偿给另一方406,600元(4,000,000元×20.33%÷2),剩余贷款1,961,323.81元(2,615,098.21元-653,774.4元),由取得产权的一方继续偿还。 6.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房屋判归支付首付款按揭购房者的配偶所有,如果尚有未归还的贷款,判决时原则上应将还贷义务与房屋所有权同归于配偶一方,因为按揭贷款是以房屋为抵押物的,如果失去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事后拒绝还款,银行将会拍卖房屋优先受偿,配偶一方对此无法控制,仍可能失去房屋。 文/王林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郭燕枝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杨心忠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本文节选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 注释: [1] [美]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2] 欧彦峰:《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分割难题之应对》,载万鄂湘主编:《司法解决纠纷的对策与机制--全国法院第十九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3] 王芳:《离婚时“婚前按揭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分割方法之探讨》,载陈苇主编:《家事法研究》(2009年卷),群众出版社2010年版,第2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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