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分割该房产?
导读:婚姻案件纠纷当中,房产如何的问题分割尤为棘手。夫妻以孩子的名义购买的学区房在离婚时是否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呢?请看下面的案例。案情简介:周某某与被告王某婚姻财产纠纷案
周某某与王某某于2010年相识,一年后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但是经营的生意日益兴隆,作为投资,两人在2014年给还在上小学的儿子周小某在市内购买了一套学区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周小某名下。因诸多观念分歧巨大,现在两口子打算离婚,经过协商并询问周小某意见,周小某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夫妻二人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就周小某名下的那套房子,两人却产生了分期,周先生认为周小某今后由自己抚养,那么那套房子应该归自己所有。王某某则认为房子虽然是登记在周小某名下,但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投资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一人一半。
法院判决:房子归周小某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房产登记在周小某的名下,因此,该套房产应认定为周小某的财产。虽然从购房款来源上来说,是周先生夫妇共同出资购买的,但登记的购房人和产权人都是周小某,故为夫妻对儿子的赠与。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享有处分权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行为,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房屋归周小某所有。
律师说法:以子女名义购房,离婚时不可以要求分割该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分别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赠与实现后,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如果因为父母离婚,就把孩子名下的房产过户到父母一方的名下,这样做是不符合我国法律对未成年利益保护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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