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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把征地补偿款拿到手了吗?别被忽悠了!
发布日期:2018-04-18    作者:沈玉潮律师
真的把征地补偿款拿到手了吗?别被忽悠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因此,当土地被征收时,被征收人是可以获得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在内的补偿款的。
真的把征地补偿款拿到手了吗?别被忽悠了!
但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真的把征地补偿款拿到手了吗?别被忽悠了!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虽然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但是只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被征收人可以直接拿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则不同。
对于土地补偿费,是由征地单位之间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即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直接支付给被征收农民个人。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因此对于土地补偿费,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召开村民大会,由其讨论并分配方案,然后按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总之,村民想要获得自己应得的土地补偿费,需要经过两项流程。第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征地方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第二,本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补偿费后,按照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并决定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方案。
对于安置补助费,不是由征收方直接支付给需要安置的村民,而是根据情况予以支付,具体安排有下列情况:第一,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第二,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第三,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的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第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真的把征地补偿款拿到手了吗?别被忽悠了!
因此,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都不是直接发放给被征收人的,而是要按照具体情况具体处理的。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由于征地补偿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掌控,由其发放给被征收人,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很有可能会受不了金钱的诱惑而对征地补偿款进行扣押、占用、侵占,实际上这种情况确实中层出不穷。
但是由于被征收人往往对征地拆迁的相关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因此在实践中,被征收人很有可能会被村委会忽悠,称征地补偿款已经用于村集体建设,就不再进行发放,被征收人很有可能会相信而不再追要。
需要明确的是,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制度意见》规定:“(十三)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真的把征地补偿款拿到手了吗?别被忽悠了!
所以,被征地的农民对于征地补偿款的发放一定要予以重视,对于村委会找借口不予发放的行为可以向征地管理部门进行检举、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之,在征地拆除过程中,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拿到的征地补偿款,被征收人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应当全额拿到。对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具体情况进行分配。不能被村委会“忽悠”,而失去自己应当的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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