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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打官司一定要找律师?
发布日期:2018-04-18    作者:胡建平律师
看到本文的题目,大家可能会说,我可能这辈子都不会打官司,有谁愿意打官司呢?而且,打官司自己也可以来,为什么要找律师呢?找律师成本高啊。


虽然诉讼是律师的一项基本业务,但诉讼也意味着巨大风险—任何一个案子都存在败诉的风险,相比律师费的诱惑,律师其实更注重风险控制。真正的律师,好律师,还是会优先适用孙子的策略—不战而屈人之兵。诉讼,到底是下下之选。


打官司,又叫诉讼,在中国总有个无讼的情结。这到底是中国法治不健全的原因和表现。其实在世界上一些发达的法治国家,诉讼是解决纠纷一种常见、普遍的方式,不过不一定是首选方式罢了。打官司,并不是丢人和没面子的事,当“老赖”,不拿法律当回事,才可耻。


说了这么多无用的废话,其实是想说,打官司,特别是在中国打官司,建议当事人,一定要找律师。这里的“找律师”,包含了咨询、让律师代书法律文书、请律师代理等诸多方式。实在是不建议当事人自己亲自来。原因如下:


一、诉讼本身是一项纷繁复杂、细致入微而又高度抽象、讲究总体策略协调的活动。


二、诉讼之外的中国特色因素增加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和难度。


下面笔者将结合自身经历来谈谈。


一、诉讼本身是一项纷繁复杂、细致入微而又高度抽象、讲究总体策略协调的活动。


1、有人以为,打官司,那法院肯定是主持正义、打击坏人的,所以不必要找律师。其实,有一句法谚叫“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随着国家法治水平的发展和进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已经转变成“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关于证据的搜集、保存、组织、提交、质证、辩论等等,这里面的每一项都有着很深的学问,这是短时间靠百度、靠书本知识无法获取的,由于每个案子都有着不一样的地方,都存在着研究的必要,因此,没有相当的司法实践和法律智慧,就无法根据个案制定出完美的诉讼方案,也无法获得一个好的结果。这是作为拥有职业化特征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群体—律师的优势所在。


2、有人认为,有理走遍天下,自己要是有道理的,说清楚了道理那官司就一定能胜诉。这一点跟上面差不多。孰不知正义的取得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我们常常看见的是正义最终获得了胜利,但往往忽视了那些为正义的胜利付出了艰苦卓绝努力的勇士们。放在诉讼上也是一样,虽然法律是公平公正和向往美好的,虽然绝大多数法官都是公正无私的,但是,由于诉讼活动有着高度的程序化、特定的语言逻辑和相当的经验技巧,光凭一腔热血或者激情热血及讲道理,无法最终让正义胜利。


3、有人认为,打官司,不就靠法律规定就行了吗?且不说中国数千部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浩如烟海,这其中的关联、衔接、如何适用、是否已经被新法替代等等,这就够让人头大的了。而且法律之后还有法理、每个地方的司法实践和环境不同、司法人员的沟通等等,导致实际上法律的实施都是差异化的,司法的活动是动态化的,法律的边界实际上是不完全统一的。


以上这些因素决定了,诉讼是一项高度专业化、全面、综合性的活动。一句话,法院断案虽然依靠法律,但绝不仅仅只是法律。


二、诉讼之外的中国特色因素增加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和难度。


虽然目前在进行史无前例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改革,虽然中国的司法越来越文明、进步越来越明显,但法院的和司法系统的行政化特征还是太过浓厚。不过,这也是中国各个行业的“特色”,即暧昧不清的“行政化”。
拿笔者很久以前经历的一个亲身案例就很能说明问题。


这是笔者几年前拿到正式的律师执照后接的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这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标的不大,就是对方明明白白欠了我们的房租不给,当时开庭审理的时候法官就表现的有点不耐烦。庭审结束后甚至威逼我们调解(因为在笔者执业的武汉地区法院内部考核有个“调解率”,调解率越高对法官的考核越有利,全国的法院也不同程度讲究调解),甚至法官亲自打电话说如果我们拒绝调解,她就判我们败诉。可能她是看我们案件标的不大,也许是觉得我当时是个刚执业的年轻律师,所以威吓一下我们。不过我并没有被这位女法官所影响。


我记得我当时的回答是:您如果要判决我们败诉,那是您的决定,不必告诉我。但是如果您这样做了,我们坚决上诉。然后说了一些法律适用和案件情况上的事情,那位法官见我专业扎实,也就作罢。我也同样给我的当事人说,如果这个案件一审败诉,我给您免费维权到底。正因为有了这样的坚决,最后的结果就是,我们全胜,判决完全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执行款也早已经到位。


后来跟律所的其他同事交流,我这个案子都算不得什么。更离谱的是有一位同事他的一个案子,法官为了调解,竟然绕过律师,直接威胁当事人!结果当事人哪里知道这里面的门道,听法官一吓唬,全盘接受调解,对自己本来应得的合法权益做了过多让步。


当然了,这里面有体制中不甚合理的部分的因素,这样的法官也是极少数,并不能代表司法的主流和法治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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