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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比
发布日期:2018-04-14    作者:王丽律师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5月1日起施行,现在知道还不晚!

2017年9月19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了最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新规”),该规定自2018年5月1日施行,届时,2008年8月17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以下简称“旧规”)同时废止。

与旧规对比


0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资格等级管理

“旧规”仅笼统规定,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新规”则将交通事故根据损失伤亡情况区分为三类事故

1

财产损失事故
2

伤人事故 (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3

死亡事故(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不同类别的交通事故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交通警察处理。

在2005年施行的《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管理规定(试行)》中,已经对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资格等级要求作出了类似规定,“新规”对此作出进一步确认,有利于规范交警部门的执法行为。


02
事故发生后的报警及协商处理

无论是“旧规”还是“新规”,均规定了只要发生死亡事故和伤人事故,以及具有法定情形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必须要保护现场立即报警。

不同之处在于:
1

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
2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这两类情形的财产损失事故,“旧规”依然要求必须保护现场立即报警(先报警),而“新规”则规定可以采取拍照等方式固定现场后快速驶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先移动)

对于大部分的财产损失案件(无人伤和死亡),“新规”和“旧规”均鼓励快速处置和协商处理,即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赔偿事宜。“新规”明确了7种情况的财产损失事故(详见律师解读部分)禁止自行协商调解。

“新规”首次确立了网上快速处置的规则。对于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自行协商处理,如对事实和成因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申请交警部门在线确定当事人责任。

03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

“新规”及“旧规”均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不同之处在于:

1、“旧规”仅规定当事人只有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可以提出复核申请,而“新规”则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也纳入了可申请复核的范围。

2、“旧规”第五十二条规定四种情况下不予受理复核申请:
1

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

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而“新规”则取消上述规定,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到复核申请之日即视为受理,并应在受理起30日内必须做出复核结论。

3、“旧规”对办理复核案件经办人数未作规定,“新规”明确了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2人。


04
深度调查制度

深度调查制度在“新规”中首次出现,在“旧规”中并无规定。“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新规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深度调查;对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开展深度调查。具体程序另行规定”。


05
辨认制度

辨认制度也是在“新规”中首次出现,“旧规”中无此规定。辨认制度是指,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对肇事嫌疑人、嫌疑车辆等进行辨认。

辨认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主持辨认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2人。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肇事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肇事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嫌疑车辆时,同类车辆不得少于五辆;对肇事嫌疑车辆照片进行辨认时,不得少于十辆的照片。对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肇事嫌疑人、嫌疑车辆独有特征的,不受数量的限制。
(来源于:正策法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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