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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言法律|警惕!女子贪便宜整形遇非法行医者身亡!
发布日期:2018-04-13    作者:110网律师
前段时间各大媒体爆出一位女子在宾馆隆胸身亡的时间,不禁让人感到恐惧,据专业医师的相关解答:“手术必须要具备无菌环境、手术设备,这是一个手术室的基本条件,而在“宾馆”里手术,不但没有专用的麻醉机无影灯等设备,更不用提什么无菌环境了,在这样的条件下进行手术,患者死亡的几率必然大大提高。”当然,我们是一个法律类公众号,这里暂且不讨论“环境”问题,就来简单的讨论一下无资质“野生”医师非法行医的问题。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行医无论是中医还是西医,首先都应该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然后到卫生局去办理手续,再到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经过此系列程序后才可以进行行医,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中显示:“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以用脚趾头想也知道,能在“宾馆”离开展手术的人必然是没有相应资格证件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对非法行医罪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来分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非法行医罪中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 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 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 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非法行医罪中的情节严重
(一)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 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非法行医罪中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 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 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建议大家在追求美的过程中擦亮眼睛,事关自己的生命和身体健康就一定不要便宜随便拿自己去冒风险,另外如果在整形过程中发现某些整形机构或者医师存相关有违法行为的,一定及时抽身并积极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相关案例
2017年间,何某在未取得合法的执业医师资格及医师执业证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开诊所非法行医。201794930分许,何某在其私自开设的诊所处,在未经皮试且明知药物过期的情况下,为被害人武某进行输液治疗,造成武某当场休克,何某又给被害人注射盐酸肾上腺素。后被害人武某经送石景山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武某符合在患有哮喘的基础上,输液过程中发生药物过敏反应而死亡。另,201794日,何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后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何某与被害人家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贺龙弟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0万元(已全部履行),被害人家属对贺龙弟表示谅解。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并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何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考虑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充分谅解,可以对其依法减轻处罚。最终人民法院根据何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何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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