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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签证变成旅游签证,出国劳务法律纠纷,出国打工的服务费用能否退还
发布日期:2018-04-02    作者:张俊杰律师
案情简介:
 
陈某在一个“去外国劳务”的宣讲会上认识的李某,李某称能为陈某办理去美国的塞班岛做月嫂,工资1.5万、2万等,陈某于2018年1月28日交了1000元的赴美打工培训费用培训3天,于2018年3月3日交了“去塞班岛服务费”人民币36,000元和机票费6000元,后李某给陈某办理的签证手续,原告于6日到的美国塞班岛。当陈某到塞班岛后才知道,李某给陈某办理的是“旅游”签证,而不是“工作”签证,根本不能在美国打工,而且驻留期限仅是“3月6日-3月17日”几天时间,无奈下,陈某于3月15日回国,多次找李某协商未果。
 
 
沈阳律师 法律分析:
     根据《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境外就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批准及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境外中介活动。
    由于李某没有境外就业中介资质,其与陈某达成的上述口头协议,违反了国家相关的禁止性规定,是无效的,并且李某作为宣讲会的参与者和经营者对此是明知的仍欺骗陈某,那么李某收取的“去塞班岛服务费”人民币36,000元依法应予以退还,并应赔偿陈某的损失。
 
沈阳律师 点评
   建议出国打工人员选择正规的有资质的中介公司,切莫轻信没有资质的中介及个人,以免上当受骗。
沈阳知名刑事律师张俊杰 告诫
   奉劝没有资质的中介和个人,切莫心存侥幸心理,非法经营出国劳务业务,否则涉嫌非法经营罪、组织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等,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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