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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尚未按照合同约定付全首付,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吗
发布日期:2018-03-29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贾某雪诉称,2016年9月4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二被告位于房山区长阳镇温泉家园702号房屋,房价为225万元。原告已支付被告定金及非监管资金45万元,被告却迟迟未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判令被告按约定交付房屋、判令被告按约定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二、被告辩称
  张某萍、冉某奇辩称:原告前后出现四次违约,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仅仅支付10万元首付款,没有一次性付清;一个月后仅给付了25万元,还没有付清。原告应该把首付款如期给付我,两份合同自相矛盾,签订网签合同我方根本不知情。我方没有违约,是原告违约,2016年11月20日我方已通知了中介公司明确告知了合同解除。
  三、审理查明
  2016年9月4日,贾某雪与张某萍经经纪公司居间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约定出卖人所售房屋坐落于房山区长阳镇温泉家园702号房屋,成交价格为225万元,买受人拟贷款130万元。买受人于过户之前按资金监管要求交纳购房首付款90万元,出卖人应在收到全部房款后七日内交付房屋,逾期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日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支付总价款20%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贾某雪已付定金及首付款共40万元。合同履行中张某萍、冉某奇认为买受方迟延付款,遂于2016年11月20日提出解除合同,未按经纪公司通知时间办理相关手续。诉讼中原告同意一次性付清全部剩余房款。
  四、法院判决
  一、贾某雪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张某萍、冉某奇剩余房款一百八十五万元。
  二、张某萍、冉某奇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贾某雪将房山区长阳镇温泉家园702号房屋过户至贾某雪名下。
  三、张某萍、冉某奇收到上述款项七日内将房山区长阳镇温泉家园702号房屋交付给贾某雪。
  四、张某萍、冉某奇给付贾某雪违约金五万元。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按照约定,买受人只要在过户之前交纳首付款就应视为依约履行,现被告称原告迟延付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应付款的具体日期,故被告无法证明原告违约。
  诉讼中原告同意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涉案合同可以正常履行,故原告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合同履行中被告明确提出解除合同并拒绝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对此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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