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反家庭暴力法》中的重要内容
“人身安全保护令”成为保护家暴受害者的有力武器
有了这张“护身符”
家暴受害者选择不再做沉默的羔羊
今年,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两周年
法信干货小哥整理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判规则8条
让我们一起对家庭暴力说“不”!
1.女方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可同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王某诉罗某离婚纠纷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本案要旨:双方登记结婚后,男方性格暴躁,多次出现家庭暴力行为,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可以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阻止家庭暴力行为再次发生。一方因家庭暴力申请离婚,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并对有关财产问题进行处理。
典型意义:反家庭暴力法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家庭成员一旦遭受家暴,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从而避免严重后果的产生。本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下发,促使女性提高自身权益保护意识,敢于拒绝家庭暴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周年十大典型案例
2.因家庭暴力导致女方起诉离婚,可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张某与白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女方在婚后长期受虐待、殴打,多次报警后仍未有改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后,为保障个人的人身安全,可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尽快发出保护令,解除当事人面临的人身安全危险。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此外,我国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法院应准予离婚,且因此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普遍使用,将使公权力的介入由事后惩罚变为事前保护,将仅能采取财产性惩罚措施转向对受害人财产、人身进行多重全面保护,将司法对人身的保护拓展至诉讼全过程。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3.经调解暂不离婚的,为防止家庭暴力再次发生,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张某诉周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女方因家庭暴力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考虑到孩子正面临高考,双方均同意法院给予双方调整夫妻关系、缓和夫妻矛盾的机会,待孩子高考结束后再考虑离婚问题。为防止家庭暴力行为再次发生,女方申请法院为其和孩子人身安全提供保护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官点评:家庭暴力的主体是指基于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其中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其父母和监护人有义务强制报告,申请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
来源:山东省青岛中院2016年公布十大家事典型案例
4.被赡养人受咒骂、殴打,人民法院可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薛某某与李某某赡养纠纷案
本案要旨:被赡养人已年过古稀,应得到赡养义务人在物质上、精神上的特别关照,赡养人不仅不履行赡养义务,甚至对被赡养人咒骂、殴打,侵害了被赡养人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依法保障被赡养人的人身安全、保障其身心健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赡养义务人以任何形式咒骂、殴打被赡养人。
法官点评:除了妇女、儿童,老人也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遭受家庭暴力,要求离婚并赔偿的可予支持。但对于正遭受或面临家暴的受害者如何寻求及时有效的保护,制止家庭暴力,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前,人民法院试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从司法的角度弥补了立法的空白。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独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反家暴法中一个亮点,有利于及时保护家暴受害人。《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是我们国家在尊重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又一进步,是一切家暴受害者以及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们的福音。全社会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者应当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理直气壮地对家庭暴力说不。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法院2016年公布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5.当事人可以请求婚姻关系解除后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已年过七旬,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男方经常辱骂女方。男方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申请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并平分房屋,离婚后仍然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女方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离婚后男方不准辱骂女方,不准干涉女方生活,法院考虑到双方实际情况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
法官点评:本案中,考虑到双方身份关系虽解除,但离婚后长期居住在同一屋檐下,有面临暴力的危险性,为预防暴力的再次发生,法院果断的下发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实践证明,从已经下发的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效果而言 ,加害人均表示服从法院裁定,并承诺不再对申请人施暴。
来源:山东省青岛中院2016年公布十大家事典型案例
6.女方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苏某与邱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后男方借故多次殴打女方致伤,女方以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并要求男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审理过程中男方仍然态度粗暴,出言威胁的,女方可在审理过程中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殴打、伤害、跟踪、威胁、骚扰受害人及家属。
法官点评:本案是一起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苏某提供的报警记录、妇联求助记录仅是其单方陈述,病历、诊断证明、照片等也仅能证明侵害后果,并不能完整证明邱某实施家庭暴力的全部事实,但邱某对上述证据并无有力反证,结合其亲笔书写的保证书,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可认定邱某在婚姻期间多次殴打苏某的事实。基于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本判决不仅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也支持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并在审理中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保护了妇女的人身权利。
来源: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婚姻家事的9类经典案例
7.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未直接抚养一方有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请求变更抚养权——陈某诉徐某、何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随一方生活,期间遭受家庭暴力的,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请求变更抚养权。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法院应尽快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并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综合予以考虑,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法官点评:本案中,陈某作为徐某某的母亲,虽未直接抚养徐某某,但在徐某某遭受家庭暴力时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基于徐某与何某的家暴行为,法院通过判决变更抚养权,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审理法院: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法院网 2017年2月28日
8.在离婚纠纷中,应利用家庭会议、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多种调解方法化解家事纠纷——陈秀花诉梁龙坤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家事审判中仅依靠“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难以查明离婚原因、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家庭暴力等私密性、隐蔽性较强的关键事实,家事案件的特点决定了调解的重要性。充分运用“家族会议”等调解方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等辅助手段,有针对性地引导其家人、长辈协助调解,并从根源上化解双方当事人与其家人之间的家庭矛盾,消除以后的矛盾隐患,才能收到良效。本案例正是综合运用了多种调解方法成功化解家事纠纷的一个典型案例。
案号:(2010)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757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