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经公证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临罗证经字第XXX号执行证书及(2006)临罗证经字第XXX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邵某某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东信证经字第XXX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令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甲某、乙某、丙某、丁某名下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