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后起诉要求继承父母遗产遭到诉讼时效抗辩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聂某磊、聂某荣诉称:聂某磊、聂某荣系张某之子。1995年张某向X村村委会申请新宅基地,登记在张某丈夫聂某兴名下。1996年9月聂某兴去世。2000年7月25日张某在未经聂某磊、聂某荣同意下私自与X村村委会达成无偿收回协议。聂某磊、聂某荣认为张某与X村村委会之间的协议侵害了聂某磊、聂某荣的继承权,是无权处分行为,请求判令:确认张某与X村村委会之间的无偿收回协议无效。
二、被告辩称
X村村委会辩称:不同意聂某磊、聂某荣的诉讼请求。证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聂某磊、聂某荣的之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现涉诉宅基已被X村村委会批给案外人使用并已经X土地科登记。
张某辩称:同意聂某磊、聂某荣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张某系聂某磊、聂某荣之母,聂某荣系聂某磊之兄。张某之夫聂某兴于1996年去世,聂某兴生前在顺义区张镇后X村登记有宅基地一处。2000年7月25日,X村村委会开具证明一份:“张某原老房宅基、树归集体所有,新宅基6间房、地上死物一律归公。证明:2000.7.25号,张某”,落款处盖有后X村村民委员公章。
庭审中,聂某磊、聂某荣说:其父聂某兴原有老宅基一处,1994年7月因发大水将老宅基上的房屋冲毁,村委会收回了老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树木等,给聂某兴置换了涉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新宅基上原有六间正房,是X村村委会所建;X村村委会认可并陈述:1990年村里修路占了聂某兴的宅基,2001年就把涉诉宅基地批给村民聂某兴,现涉诉宅基地的实际使用人为聂某兴之子聂某芬,聂某芬在2002年已拆除翻建;聂某磊、聂某荣认可涉诉宅基地现由聂某芬使用。
聂某磊、聂某荣叙述如下:聂某兴在1996年去世后安葬在后X村,开始的一七、五七和百日都是在后X村涉诉宅基地上的房屋处办的,后来这地方收回了,家里没地方,十周年就在外面酒店办的。
四、法院判决
驳回聂某磊、聂某荣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房产继承律师点评
房产继承律师认为,聂某磊、聂某荣要求法院确认张某与村委会之间的证明无效,依据是张某自作主张将宅基地交回村委会的行为系无权处分,侵害了聂某磊、聂某荣对已故父亲遗产的合法继承权。
庭审中,村委会明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故应对此予以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之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根据对聂某磊的询问可知,聂某磊最迟在2006年时就应知道涉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被收回,至今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对村委会之答辩意见予以采纳。因此,对于聂某磊、聂某荣之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提示: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88条关于诉讼时效的新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