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登记表能否认定为劳动合同呢?
2015年3月1日,陈某到某公司应聘后被聘用为业务主管。入职当天,公司让陈某填写了一份《入职登记表》。该入职登记表共有三页,除了员工本人身份、受教育情况、工作履历、家庭成员等信息外,还有一项特别提示,内容包括公司规章制度、奖罚办法。周秀妮填完后在下面落款处签了名字,并写下“本人承诺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字样。过了一个月试用期后,公司迟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5月1日,陈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
后仲裁委裁决,支持了陈某的主张,但是单位不服,起诉到法院。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陈某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2万余元。
【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在公司为陈某提供的《入职登记表》中,并未约定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也未注明陈某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而且也没有关于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必备条款。
由此来看,《入职登记表》是陈某入职时填写的关于其个人情况的备案材料,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且填写后交由公司保存,陈某本人并不持有,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的规定,因而,陈某填写的这份《入职登记表》不能视为公司与她签订的劳动合同,所以该公司要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
由此可见,入职登记表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均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不能反映出双方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第一、劳动者应当及时与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并且保留有关证据;
第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留存单位支付工资、缴纳保险的有关证据,另外可以收集工作牌、工服的有关证据,后期可据此认定劳动关系;
第三、作为企业的HR,要在录用员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及时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不可用《员工登记表》等有关信息替代劳动合同,否则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