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邀请与合同的成立、生效、变更
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劝诱、要约引诱,是指邀请他人向自己作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只是订立合同的准备行为,其本身不具有要约效力。那么,要约邀请与合同的成立、生效、变更有什么联系?
【案情】
2001年6月1日至7月31日,某百货大楼举办有奖销售活动。活动期间,凡在百货大楼购物满20元者均可获得奖券一张。周某因购物获得数张奖券,其中一张号码为047956。7月31日,百货大楼在公证员的公证下公开摇奖,摇得金奖一个,号码即为047956,奖金5000元。百货大楼当即将中奖号码及奖金额公布于大楼门前的公告牌上,并注明“中奖者须在8月10日前兑奖,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除此之外,百货大楼从未作出任何关于兑奖时限的公开规定。8月4日、9日和11日,该市日报三次公布了百货大楼的中奖号码及奖金额(但末注明兑奖期限)。周某从报上得知自己中奖后,于8月21日到百货大楼兑奖,百货大楼以期限已过为由拒绝。无奈,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百货大楼兑付其中奖奖金。
【问题】
1、百货大楼从事有奖销售活动,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周某是否有权要求被告交付中奖奖金?为什么?
3、百货大楼在摇奖后公告领奖期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对周某是否具有约束力?为什么?
【评注】
1、本问涉及要约邀请问题。
也称要约劝诱、要约引诱,是指邀请他人向自己作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只是订立合同的准备行为,其本身不具有要约效力。《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任何不具备要约成立要件的意思表示,都可以视为要约邀请。
在合同实务上,有的交易意思表示,虽具备要约的意思要素,按交易习惯却不认为其是要约,但为维护交易安全和信赖利益,也要其接受一定的约束。这类交易习惯上的要约邀请,因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所以其法律关系的性质就需要法律定位。要约邀请是订立合同的准备行为,要约邀请人应负前合同义务,如果不履行要约邀请之意思,致相对人损害的,应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百货大楼发布商业广告,称:在大楼购物满20元者均可获得奖券一张,系邀请不特定的顾客到百货大楼消费,向其发出要约,故其性质应为要约邀请。
2、本问涉及合同成立与生效问题。
依《合同法》第16条第l款、第21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百货大楼的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已如上述,周某依广告指定的时间在百货大楼消费,系向百货大楼发出要约,百货大楼同意消费并给付周某奖券是对周某要约的承诺。依《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故百货大楼与周某之间的关于有奖销售的合同已经成立。依《合同法》第44—46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行约定了生效条件或者生效期限,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本案中,当事人并末另行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期限,法律对此也无特别规定,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仅成立,且已然生效。依《合同法》第60条第l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百货大楼应依双方约定履行交付中奖奖金的义务,否则将构成违约。
3、本问涉及合同约束力问题。
依《合同法》第60条第1款、第77条第1款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
本案中,百货大楼发布有奖销售广告时,并未公告领奖期限,因此,领奖期限并未成为当事人之间合同的内容。百货大楼在摇奖后公告领奖期限的行为是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该行为由于涉及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应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而百货大楼单方发布领奖期限,并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变更领奖期限的行为对周某不具有约束力。
此文是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孙术校律师友情提供,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