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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再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
发布日期:2018-03-19    作者:耿武杰律师
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再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
XXXX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梁XX
委托代理人莫XXXXXX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覃XX,农民。
委托代理人蒙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XX诉被告覃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基层法院于20XXX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XX独任审判,于20XX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韦XX担任记录。原告梁XX委托代理人莫XX、被告覃XX及其委托代理人蒙成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XX诉称,20XXXX日早,被告覃XX驾驶XXXXXXX号多功能拖拉机从XXXX镇沿S205线往XX县城区方向行驶,当行至SX线XKmXm处时与相向由原告驾驶的XM×××××号牌轻型厢式货车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XX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覃XX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因伤情严重被送到XXXX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至20XXXX日出院,期间住院X天。因行内固定物取出术,原告于20XXX28日再次到XXXX市骨科医院治疗至同年XX日出院,期间住院X天。原告出院后,XXXX司法鉴定所于20XXXX日评定其构成X级伤残。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覃XX赔偿医药费(X-工伤获赔X元)=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X=X元、误工费X元/天×X天(住院X天+全休X天)=X元、护理费X元/天×X=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伤残赔偿金X元/年×X×20%=X元,合计X元,因被告的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故上述损失先由被告在交强险X万元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被告应承担70%即(X-X)元×70%=X元,余下30%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共应赔偿原告X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实原告主体适格;2.XX市骨科医院收费收据、费用清单、疾病证明书及入、出院记录复印件(原件存于XXXX自治区社会人力资源保障局),用以证实原告的伤势治疗、护理、误工及医疗费开支情况;3.XX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用以证实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情况;4.XX市一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用于证实原告因该交通事故构成的伤残等级;5.XX市烟草公司出具的《证明》原件,用以证实原告20XX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X元;6.XXXX园艺场出具的《证明》原件,用以证实护理人员月误工损失X元;7.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实护理人员身份情况;8.XXXX自治区职工因公伤残待遇审批表》,用以证实原告在工伤保险中已获得部分赔偿。
被告覃XX辩称,环江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责任划分不当,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予以驳回。
被告覃XX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机动车辆临时技术检验报告原件,用以证实XM×××××车辆受损部位及车窗玻璃破碎脱落;2.机动车辆临时技术检验报告原件,用以证实XXXXXX车辆受损情况;3.交通事故现场图复印件,用以证实车窗玻璃破碎脱落在被告车辆行驶的车道内;4.相片5张,用以证实原告车辆在超越障碍物时与被告车辆相撞及玻璃碎片散落在被告车道内;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用以证实XX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符,缺乏法律依据。
经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47-8无异议,对上述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基层法院认为来源合法,内容证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案件的定案依据。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有异议,认为证据3认定事实不清,责任划分不当,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证据5-6没有出具证明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实内容有异议,认为被告的全部证据正好证实了原告证据3所要证实的内容。对上述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基层法院认为,原告的证据5-6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虽在形式上存在些瑕疵,但不影响其证明效力,该两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证据3与被告的全部证据证实的内容截然相反,被告从双方车辆受损部位及情况、车窗玻璃碎片撒落点、事故现场图及部分事故现场照片来证实双方的车辆在被告的车道内发生碰撞,原告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基层法院认为,车辆碰撞受力后会有碰撞碎片及车上的泥土粉尘脱落,被告以其车道内有部分玻璃碎片即认定原告的车辆在其车道内与其车辆发生碰撞,从被告提供的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看,被告的车道内仅有零星孤立的玻璃碎片,而原告的车道内有大量较为集中的碰撞碎片及从肇事车上散落的泥土粉尘,从物体受力的角度分析,双方车辆的第一撞击点应在原告的车道内,被告车道内的玻璃碎片应为原告车窗玻璃受力挤压后飞溅过去,被告的证据不能推翻环江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原告的证据3基层法院予以采信。
综合全案证据,基层法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XXXX日早,被告覃XX驾驶XXXXXX号多功能拖拉机从XXXX镇沿SX线往XX县城区方向行驶,当行至SX线XKmXm处时与相向由原告梁XX驾驶的XM×××××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当日即到XXXX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至20XXXX日出院,期间住院X天,开支医疗费X元,出院诊断:右股骨内髁骨折(开放性)、右髌骨开放性骨折并部分缺损、右前交叉韧带损伤、右膝后交叉韧带损伤、左下肢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左膝后交叉韧带损伤。因行内固定物取出术,原告于20XXXX日再次到XXXX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XX日出院,期间住院X天,开支医疗费X元。20XXXX日,原告到XXXX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XXXX日作出鉴定意见,评定其因交通事故构成X)级伤残。XX县交警队作出环公交认字(20XX)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覃XX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未给付原告任何费用,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另查明,涉案XXXXXX号多功能拖拉机为被告覃XX所有,事故发生时,该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原告梁XXXX市烟草公司XX营销部职工,事故发生时正驾车执行公司卷烟配送任务,其行为已被认定为工伤,XXXX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构成捌级伤残,其在工伤保险中获赔医疗费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元、一次性伤残补偿金X元、劳动能力鉴定费X元,合计X元。庭审过后,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医药费X元的诉讼请求并得到基层法院的准许。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因意见分歧太大,案件调解不成立。
根据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辩称,该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及数额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如果原告的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那么原告的损失数额应如何确定及如何赔偿?
基层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原告梁XX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执行卷烟配送业务时与被告覃XX驾驶的多功能拖拉机发生碰撞受伤,XX县交警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向被告主张侵权之诉于法有据,基层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已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构成工伤,故本案构成侵权与工伤的竞合。由于侵权与工伤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赔偿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采取损害填补原则;工伤赔偿因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的性质。本案原告请求侵权之诉的部分赔偿项目与其已在工伤保险中获赔的部分项目重合,如果全部支持本案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则构成了双重赔偿,这与民法的公平原则相悖,产生了法外利益。那么,本案原告主张的哪些赔偿项目与工伤保险的赔偿项目重复呢?基层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对应工伤保险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医疗费对应工伤保险的医疗费;护理费对应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对应工伤保险赔偿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上述费用属于重复赔偿项目,原告在工伤保险中已经获得赔偿的,在本案中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相应予以扣减。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与其在工伤保险获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不属于重复赔偿项目可以获赔。原告可按《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主张各项损失: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基层法院予以支持,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扣减原告在工伤保险已获赔的X元后为X元;误工费因原告受伤期间享受工伤待遇,工资收入并未实际减少,该项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住院期间未享受护理费工伤待遇,其主张护理费于法有据,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人员为其妻子韦XX,韦XX月工资收入X元,原告住院共计X天,其主张护理费X元本院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X元较为合理,基层法院予以支持;伤残赔偿金X元符合法律规定,基层法院予以支持。上述损失共计X元,其中计入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项下的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合计X元、计入交强险医疗费项下的住院伙食补助费X元,两项分别超过交强险伤残赔偿金X万元、医疗费X万元限额。因被告驾驶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覃XX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承担X万元的主张,基层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按事故责任承担,综合双方的行为对发生该起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基层法院认为,被告覃XX应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X×70%=X元,原告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为宜。综上所述,被告覃XX共应赔偿原告X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覃XX赔偿原告梁XX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被告覃XX承担X元,原告梁XX承担X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款项汇至XXXX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户(收款单位:XXXX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XX县广场支行;账号XX×××XX),由法院转给原告,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二年内向基层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基层法院或直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X元(款汇:XXXX自治区XX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XX分行城东分理处,帐号:XX×××XX。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XXX
二〇XXXX
书记员 XXX
律师认为:
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案例有很多,两者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赔偿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采取损害填补原则,工伤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原告是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在起诉侵权人,对原告的主张中重复赔偿项目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不重复赔偿项目予以支持,侵权中的误工费对应的工伤保险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等,侵权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和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不属于重复赔偿项目,因此本案在处理中既兼顾了公平又避免了法外利益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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