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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引发交通事故出租车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负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18-03-19    作者:耿武杰律师
出租车引发交通事故出租车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负连带责任
XXXXXX县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曾X,无业。
委托代理人徐XXX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朱XXX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X,个体户。
被告X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路与XXX省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孙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XXXXXXX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X号(XXXX轴,XXXX层整层)。
负责人莫XX,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XX,该支公司员工。
原告曾X诉被告陈XX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XX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XX财保X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XXXX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X独任审判,于20XXXX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X委托代理人朱XX,被告陈X,被告洪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XX,被告XX财保XX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X诉称:20XXXXXXXXX分,曾X驾驶XN×××××普通二轮摩托车沿XX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XX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陈XX驾驶的由东向西直行的XN×××××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曾X受伤,车辆损坏。经XX县交警大队处理,认定曾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X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前期费用已通过诉讼解决(其中已经处理完毕X年护理费用)。陈XX驾驶的XN×××××小型轿车实际车主为被告陈X,登记所有人为被告XX公司。现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X年(20XXXXXX日至20XXXXXX日)护理费XXXXX元(X×XXXXX元/年×XX),其中被告XX财保XX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剩余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陈X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曾X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原告曾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X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肇事车辆XN×××××小型轿车在被告XX财保XX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为XXXXXX的商业三者险;
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肇事车辆XN×××××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XX公司;
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X级伤残,终身全部护理依赖;
调解笔录及调解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第一次诉讼处理时,被告XX财保XX支公司的交强险限额已赔付完毕,商业三者险限额剩余XXXXX元,20XXXXXX日至20XXXXXX日的护理费已处理完毕,X年后的护理费另案主张。
被告XX财保XX支公司辩称,保险公司的交强险限额已赔付完毕,商业三者险限额为XXXXXX元,第一次诉讼时已经赔付XXXXXX元,尚余XXXXX元,同意在剩余限额内依法赔偿。
被告XX公司辩称:1.事故车辆属XX公司所有,由公司出租给陈X经营,事故发生在租赁经营期间,按照法律规定,XX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按照误工收入标准计算护理费过高,应按照一般护工人员XX元/天的标准计算;3.事故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还剩余XXXXX元,超出XXXXX元部分才能要求实际侵权人按照比例承担。
被告陈X辩称,其是承租XX公司的车辆经营出租车业务,事故发生时车是其雇佣的驾驶员陈XX驾驶,事故车辆的保险是XX公司买的,应该由XX公司赔偿。
被告XX财保XX支公司、XX公司、陈X未提供证据。
庭审中,三被告对证据的质证意见: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XX真实性无异议,但应按照上次诉讼调解时XX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费。
本院认证意见:
证据XX三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XXXXXXXXXX分,原告曾X驾驶XN×××××普通二轮摩托车沿XXXXXX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XX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陈XX驾驶的由东向西直行的XN×××××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曾X受伤,车辆损坏。经XX县交警大队处理,认定原告曾X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陈XX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性,原告曾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X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XX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曾X构成道路交通事故X级伤残,终身全部护理依赖。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双方已在本院(20XXX民初字第XXXX号案件中达成调解协议,其中约定原告护理费先行赔偿X年(20XXXXXX日至20XXXXXX日),X年后的护理费另案主张。
另查明:1.XX驾驶的XN×××××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XX公司,由被告陈X承租该车从事出租车业务,陈XX是被告陈波雇佣的驾驶员;2.XN×××××小型轿车在被告XX财保XX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为XXXXXX元的商业三者险,交强险限额已赔付完毕,商业三者险限额剩余XXXXX元。
经当事人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告陈XXX公司如何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的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陈XX驾驶XN×××××小型轿车与原告曾X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曾X受伤,陈XX是被告陈X雇佣的驾驶员,雇员陈XX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陈X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一般由对该车具有运行支配力的主体与享有运行利益的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发包、出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选择承包人、租赁人或者发包人、出租人为被告。本案中,被告陈X承租洪运公司的车辆从事出租车业务,陈XXX公司间系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关系,XN×××××出租汽车以XX公司名义从事出租车业务,采取公司制运营模式。陈XXX公司对XN×××××出租汽车具有运行支配力,享有运行利益,故对XX公司提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曾X请求由被告陈XXX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本案XN×××××小型轿车在被告XX财保XX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为XXXXXX元的商业三者险,交强险限额已赔付完毕,商业三者险限额还剩余XXXXX元,由被告XX财保XX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陈XXX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曾X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X级伤残,维持生命的日常生活基本活动全需他人帮助即终身全部护理依赖,考虑伤者受伤致残程度,原告本次主张护理期限X年(20XXXXXX日至20XXXXXX日),参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护理人员的护理费,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赔偿的损失,经本院核定后具体为:护理费XXXXX元(X×XXXXX元/年×XX%),先由被告XX财保XX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剩余限额XXXXX元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XXXXX元,由被告陈XXX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曾X护理费XXXXX元;
被告陈X赔偿原告曾X护理费XXXXX元,被告X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元,由被告陈XX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XXX元(开户行:中国XX银行XX支行,账号:XX×××XX,户名:XX市财政局国库处)。
 
 
 
代理审判员  XX
二〇XXXXXX
书记员  XXX
律师认为:一般在实践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话一般是由具有运行支配力和享受运行利益的主体来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发包人通过发包的车辆获取了相关费用,因此车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有相关规定。我国对道路交通的运营设定有严格的准入制度,禁止运输许可证外借,发包人、出租人对该行为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仍为之,存在有明显的过错,应此构成共同侵权,原告的主张得到法院的认可,本案证实该类行为的具体案例,司法实践中类似行为有很多,建议谨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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